騎馬是一項相對危險的運動。

2008年5月出生的小路住在山東省淄博市高新開發區,在一次騎馬過程中受傷。法院認爲,小路已年滿8週歲,對其自身傷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2019年11月23日,在華僑城小學上學的小路到魏集古村落景區旅遊,在景區馬場內騎馬時,小路自馬上跌落受傷。

經診斷,小路傷情爲左肱骨外科頸骨折。受傷後,他先後在惠民縣人民醫院、淄博市中心醫院檢查並在淄博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

在歐洲,有針對孩子的賽馬比賽。

由於溝通賠償無果,上個月,小路的父親將古村落公司和馬場經營者趙先生告上惠民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28.4元。

法院審理認爲,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稱,被告古村落公司作爲魏集古村落景區的管理人,被告趙先生作爲馬場的承包運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小路受傷,依法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

兒童騎馬,應有大人陪同。

不過,法院指出,小路已年滿8週歲,屬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己行爲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知,對其自身傷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古村落公司、趙先生的部分賠償責任。

日前,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確定古村落公司、趙先生賠償小路經濟損失的80%,即16022.72元,小路自行承擔20%。

三名小騎手策騎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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