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男子马某驾车时“路怒症”发作,强行超车,引发车祸致11人受伤。近日,马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马某为玛纳斯县某公司员工,7月3日8时许,赶时间上班,驾车超速行驶。

因前方一辆厂车(大型客车)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马某试图从右侧超车未果,便在前方车辆变道右车道时,强行超车并故意挤靠厂车,致使厂车滑入路基下侧翻。

该厂车共载有31名工人,11人因车祸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玛纳斯县公安局以马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玛纳斯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马某明知在超车过程中猛打方向,可能会造成其它车辆倾覆、车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仍实施上述危险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具备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且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了解,至玛纳斯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尚有1名在车祸中受伤的工人因腰椎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

检察官普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路怒症”是指小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驾驶员愤怒和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打不文明手势、说脏话、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发出威胁等。

“路怒症”是影响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极易诱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坚决向“路怒症”说“不”,切实做到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强行变道、不开斗气车、礼让斑马线,争做文明驾驶人。

文:首席记者 王晨

通讯员:戚志强 陈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