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納斯縣男子馬某駕車時“路怒症”發作,強行超車,引發車禍致11人受傷。近日,馬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瑪納斯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馬某爲瑪納斯縣某公司員工,7月3日8時許,趕時間上班,駕車超速行駛。

因前方一輛廠車(大型客車)長時間佔用超車道行駛,馬某試圖從右側超車未果,便在前方車輛變道右車道時,強行超車並故意擠靠廠車,致使廠車滑入路基下側翻。

該廠車共載有31名工人,11人因車禍受傷,並送往醫院治療。

隨後,瑪納斯縣公安局以馬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瑪納斯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爲,馬某明知在超車過程中猛打方向,可能會造成其它車輛傾覆、車內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仍實施上述危險行爲,並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具備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且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的危險程度相當,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瞭解,至瑪納斯縣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時,尚有1名在車禍中受傷的工人因腰椎粉碎性骨折在醫院接受治療。

檢察官普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爲;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示:

“路怒症”是指小汽車或其他機動車駕駛員憤怒和具有攻擊性的行爲。具體表現爲: 打不文明手勢、說髒話、故意危險駕駛行爲、發出威脅等。

“路怒症”是影響行車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極易誘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要學會管理自己的情緒,堅決向“路怒症”說“不”,切實做到不超速行駛、不闖紅燈、不強行變道、不開鬥氣車、禮讓斑馬線,爭做文明駕駛人。

文:首席記者 王晨

通訊員:戚志強 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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