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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被一个“新鲜出炉的猥亵受害者”逗乐了。这个自嘲意味浓郁的称呼源于一个姑娘的自述,讲的是七夕那天她在北京地铁14号线惨遭“咸猪手”的经历。姑娘文笔相当生动,把简单的故事写得跌宕起伏:正当她一边酝酿“辱骂”色狼的话术,一边纠结要不要上前声讨时,便衣警察“从天而降”。一句“抓人”,简直不能再大快人心了。

姑娘获救不完全是“撞大运”。警察叔叔是北京公安局公交总队“猎狼小组”的成员,在地铁打击色狼是他们的常规行动,从2017年开始,“猎狼小组”已相继建立30多队。

近几年,北京、天津等地公安都成立了类似“猎狼小组”这样的专项行动组织,“天降神兵”的故事在城市地铁里没少上演。不过比起制服色狼那一刻的酣畅,“猎狼小组”有其更珍贵的价值。受害方胆怯、压力大,常常是打击“咸猪手”的一大障碍,开头那个姑娘给人感觉性格飒爽,却也不免下意识“犯怂”。而“猎人”们的存在本身,就释放出鼓励受害者站出来、和猥亵行为做斗争的善意。

闪耀着高光的故事很提气,而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另一则“猎狼”故事,几乎走在灰暗的背面。事情大家估计也有所耳闻。小伙子小胡为了阻止猥亵者雷某逃跑,脚踢放倒了后者。和解之后五天,麻烦开始了:对方住院并开始索赔,最后价码要到20万。事发两个多月后,小伙子等来了刑拘的结果。

当然,事情还有个意料之中的后续。引发舆论风波之后,小伙子回家了,案子被撤,提级重新调查。进展不坏,但我心里仿佛还是有块疙瘩,不知道你是不是也有一样的感觉。

最刺痛我的一个细节是,小胡的父亲表达了“懊悔”,认为如果咬咬牙掏出那20万元,儿子就不至于身陷囹圄了。父亲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或许有误解,但“认怂保平安”的朴素心理很让人心酸。仗义助人的善意该如何呵护?这是很考验智慧的事。

理论上,妥协与否和刑拘处罚没有因果关系,但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小胡的处理,恰是整件事最费解的地方。这几天法学专家们已经从N个角度论证了小胡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简而言之,一来他的行为具有“扭送”性质,脚踢猥亵男是制服手段,谈不上主观故意;二来从目前的信息看,踹倒雷某之外,小胡并没有对其进行泄愤性质的攻击。如果雷某因此受伤,小胡至多算过失。

疑点反而更多在猥亵者雷某身上。住院是事发后数天的事,伤情鉴定更晚,轻伤一级究竟是不是小胡踹出来的,实际上是存疑的。

我的一个律师朋友听说了这个案情后直呼无语,这办案警察的刑法学敢情体育老师教的。办案警察还给媒体贡献了个“金句”,“伤是你造成的,他不是故意的,难道是无意的吗?”神逻辑如此,让人竟一时无言以对。

现实中,往往“唯结果论”的办案思路并不罕见。学者尹锋林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打伤即罚”的现象,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是处理涉及伤亡的案件时执法司法的惯性思维,即以一方当事人伤情程度决定对方当事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

在前因后果不清、是非曲直不明的情况下,“打伤即罚”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但简单论罪显然过于轻率,它几乎略过了主观故意的推定。譬如小胡一案,执法者基本放弃了考虑前因后果。2014年在深圳,见义勇为斗色狼的大学生小涂也经历了和小胡类似的遭遇。当时警方解释了他们的办案思路:有轻伤就需要立案,立案了就可以办刑拘,至于为啥没让取保候审,那是因为小涂在深圳没有固定落脚点。或许很难从程序上挑毛病,可套用公式一般的办案思路,丝毫不能让人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严明,只觉得冷。本该主持正义,却透出息事宁人的味道。

小胡“猎狼”的义举或许无法严格用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来定义,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过去几年,司法机关对“白衣侠士”反杀案、赵宇案等热点案件的回应,就包含对长期以来处理相似案件时僵化教条思路的纠偏意味。小胡一案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关注,是因为警方那种“平事儿”的执法方式,极大伤害了公众的正义感,让每个人都从中感受到了威胁。如果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则每个人遇到不平之事,都只能认怂保平安。就像“白衣侠士”反杀案一样,当初竟然有司法机关的官微教导大家说,遇到不法侵害,你最好的自救方式就是跑。这些执法行为、“普法”教育的后果,会让社会正气越来越萎缩,人们越来越没有血性,法律的尊严也会被削弱。

罗翔教授有句话说得特别好,“司法活动不是电脑运算,必须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的行为,为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信力”,我想执法活动亦如此。倒不是强求派出所警察统统化身智慧超群的专家,但基层干警离群众最近,他们的执法水平关乎人们对公平正义最直接的感知、关乎每个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毕竟,任何胸中有热血、心中有善意的人,都可能是小胡。

各地公安的“猎狼”行动之所以广受赞誉,不光是因为其果决的态度,更因为其传递的温度。执法有温度,不仅需要情怀,更亟待提高能力、提升智慧。还会出现下一个小胡吗?但愿我的担心是多余的。

(文/张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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