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誰死傷誰有理?正當防衛,有它撐腰!

面對不法侵害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絕不是唯一:可以爲了自身安全而迅速躲避,也可以爲了固定證據而冷靜隱忍,但如果決定奮起反抗,不用怕,司法爲勇敢撐腰!

正當防衛,這個“古老”的話題,如今有了更加豐富而明確的內涵。9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開宗明義地寫道:

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這份意見,可不是簡單對現有法律的重申和宣示。它用清晰直白的語言,對具有爭議的學術問題給出司法實踐的答案,它用果敢堅定的信念,指導司法機關從今往後的執法辦案,更重要的是,它用最真誠熾熱的情感,回應大家的關切——關於公平,也關於深藏於每個人心中的正義。

爲什麼這麼說,看完新規的這3個要點,你就能明白。

1、防衛的範圍擴大了!

針對什麼樣的行爲、什麼樣的人,可以正當防衛?曾經這是一個衆說紛紜的“學術問題”。汗牛充棟的著作、論文各有看法,又都能自圓其說,似乎皆有道理。

毫無疑問,針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這樣往往具有暴力性質的犯罪,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那麼,對盜竊、詐騙這樣似乎“不那麼危險”的犯罪能不能正當防衛?

對於針對自己的犯罪行爲顯然可以正當防衛,那麼自己跳入危險之中“路見不平,仗義出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對成年人實施的犯罪可以正當防衛,可如果實施犯罪的是孩子或者精神疾病患者,還能不能叫正當防衛?

這些曾讓學者在長夜孤燈下抓掉大把頭髮的問題,現在新規給出的答案,非常明確:

——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甚至包括財產犯罪比如盜竊、詐騙。

——不法侵害包括針對自己的,也包括針對他人的。如此一來,一些見義勇爲的行爲終於有了法律上的明確評價——他們的“學名”叫做“正當防衛”。法律名副其實成爲成文的道德,兩者將釋放出更大的合力。

——可以防衛未成年人。新規這樣規定,成年人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通俗來說,對膽敢犯罪的“熊孩子”,罵得也打得。

——可以防衛精神疾病患者。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可以防衛實施不法侵害者的現場同夥。舉個劇集中常見的例子,主角面對一羣歹徒的圍攻,小頭目雖未直接動手,卻在一旁指揮,這時採取“擒賊先擒王”的策略,並未逾越正當防衛的範圍,壞人“活不過三集”於法有據。

福建趙宇案、淶源反殺案、雲南唐雪案……在那些曾受到廣泛關注的正當防衛案件中,都能看到這些新規的雛形。司法實踐回應社會關切,追尋公平正義的智慧結晶,如今在新規中熠熠生輝,引人注目。

其實,能夠平息“學術爭議”的,與其說是司法機關的一錘定音,不如說是人們心中早已存在的正義共識。

2、防衛的時間延長了!

啥時候可以進行防衛?

這看起來似乎不是個問題,衆所周知,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正在進行”這四個字。一談定義,總會讓人陷入蘇格拉底式的詰問——

當一個人配刀帶劍朝你衝來,算不算“正在進行”?

當他刀劍出鞘寒光閃爍,是不是“正在進行”?

當他的劍突然停了下來,離你的喉嚨只有0.01公分,還叫不叫“正在進行”?

又或者他捅了一刀就閃開了,跑到了傷害不到你的距離,還能不能稱作“正在進行”?

也許形而上的爭論和假設會讓人感到有趣,但如果出現確切的案件,一旦沒有統一的標準,則會讓人漸漸失去對法治的信任。統一司法尺度,正是新規的重要現實意義所在。

新規這樣定義不法侵害的整個過程:

——開始: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

——過程:侵害雖然中止、暫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爲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爲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結束: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

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新規的定義不是僵化和機械的,判斷非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不能以“上帝視角”拿着秒錶卡尺和放大鏡逐幀檢視,也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自以爲是來妄自評價:

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防衛人因爲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它大聲地提醒司法者,不要讓乾巴巴的邏輯,掩蓋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斷重申着那句諺語,堅定着人們心中對法治的信仰:

法從不強人所難!

3、司法的尺度更嚴謹了!

範圍更寬、對象更廣、時間更長,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更“松”了嗎?

絕非如此!內涵擴大意味着外延的縮小,規定得越詳盡,應當遵循的規則就越多,猜測和不確定性就越少,一系列全新的規定只會讓司法更“嚴”,而非變“松”。

同時,新規中,那些“防患於未然”的條款,讓人眼前一亮:

——挑釁絕不能帶來正當防衛。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爲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爲防衛行爲。

——打破了“鬥毆無防衛”的桎梏。瑣事引起的鬥毆中,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爲一般應當認定爲防衛行爲。

——濫用防衛權被“開除出籍”。因顯著輕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甚至連“防衛行爲”都不能被認定,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隨即抽刀砍向了對方頭部。不屬於正當防衛。

——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標準不再二選一。新規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同時明確,判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綜合考量社會認知和現實情況,輕傷以下不算“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防衛過當與加害行爲,本就不可同日而語,對於防衛人的一時失控、反應過激,法律的態度也是遺憾,而非譴責。

梳理完新規的要點,不妨再從中“跳出來”再次審視它的全貌,你會發現它勾勒出司法過程的一個清晰輪廓:

當按照法律條文的指引,得出一個定罪量刑的結果後,需要再把這個結果帶入到人民羣衆心中的正義感裏重新“計算”一遍,方能得出一個經得起無愧歷史、不負人民的判決。司法的開放來源於此,司法的溫度亦來源於此。

簡而言之,無論對於司法者還是普通人,都是一句話——

不失於理,無愧於心,便無需擔心有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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