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明知在禁渔期内,却铤而走险使用电捕工具到长江里非法捕捞水产品。9月1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崇川区天生港镇泽生社区居委会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合计1万余元,并在媒体就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农业部此前发布的相关通告,长江干支流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之前均为渔民,长江退捕禁捕上岸后,两人在明知长江水域南通段处于禁渔期、电捕为禁用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经事先商议,于2020年3月11日晚至3月12日凌晨期间,在南通开发区附近的长江水域驾驶“三无”摩托艇,使用电瓶、逆变器、抄网、导线等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鳊鱼、鲤鱼等渔获物111公斤。3月12日凌晨,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使用电捕工具进行捕捞的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因两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长江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崇川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崇川区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蔡某甲、蔡某乙实际缴纳因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合计10963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甲、蔡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111千克,两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作为退捕的渔民,明知正处于长江禁渔期,为一己私欲,仍驾驶摩托艇进行电捕鱼,对长江生态资源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不适用缓刑。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蔡某甲、蔡某乙由公安干警当场执行逮捕。

本场庭审是南通法院“十年禁渔——司法护江在行动”集中巡回审判周活动之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代表、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代表、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代表、当地餐饮经营业主代表、沿江渔民及村民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禁渔是为了保护长江生态,为了子孙后代,千万不能一时贪小,触碰法律高压线。”居住在天生港镇果园新村的老渔民张俊福旁听完庭审后如是说。

【法官说法】长江流域江苏段已全面禁捕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我们应当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呵护它。

为维护母亲河的长远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对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根据今年7月22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通告,对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也实行全面禁捕。也就是说,长江流域江苏段现已全面禁捕。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共同维护长江生态,任何无视禁令、心存侥幸的非法捕捞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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