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明知在禁漁期內,卻鋌而走險使用電捕工具到長江裏非法捕撈水產品。9月1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在崇川區天生港鎮澤生社區居委會公開巡迴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連帶賠償因非法捕撈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費、專家評估費合計1萬餘元,並在媒體就破壞長江生態資源的行爲公開賠禮道歉。

根據農業部此前發佈的相關通告,長江干支流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漁期,禁漁期爲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之前均爲漁民,長江退捕禁捕上岸後,兩人在明知長江水域南通段處於禁漁期、電捕爲禁用捕撈方法的情況下,仍經事先商議,於2020年3月11日晚至3月12日凌晨期間,在南通開發區附近的長江水域駕駛“三無”摩托艇,使用電瓶、逆變器、抄網、導線等組成的電捕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共捕獲鯿魚、鯉魚等漁獲物111公斤。3月12日凌晨,兩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南通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認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使用電捕工具進行捕撈的方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

因兩被告人的非法捕撈行爲造成長江漁業資源嚴重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崇川區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作爲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中,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與公益訴訟起訴人崇川區檢察院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蔡某甲、蔡某乙實際繳納因漁業資源損失費、專家評估費合計10963元,並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爲,蔡某甲、蔡某乙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電捕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111千克,兩被告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兩被告人作爲退捕的漁民,明知正處於長江禁漁期,爲一己私慾,仍駕駛摩托艇進行電捕魚,對長江生態資源環境造成較大破壞,主觀惡性較大,因此不適用緩刑。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蔡某甲、蔡某乙由公安幹警當場執行逮捕。

本場庭審是南通法院“十年禁漁——司法護江在行動”集中巡迴審判周活動之一。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代表、崇川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代表、開發區經濟發展局代表、當地餐飲經營業主代表、沿江漁民及村民代表等100餘人旁聽了當天的庭審。“禁漁是爲了保護長江生態,爲了子孫後代,千萬不能一時貪小,觸碰法律高壓線。”居住在天生港鎮果園新村的老漁民張俊福旁聽完庭審後如是說。

【法官說法】長江流域江蘇段已全面禁捕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我們應當像保護我們的眼睛一樣呵護它。

爲維護母親河的長遠綠色發展,農業農村部發布通告,對長江流域的水生生物保護區於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行全面禁捕。根據今年7月22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佈的通告,對長江干流江蘇段除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外的水域也實行全面禁捕。也就是說,長江流域江蘇段現已全面禁捕。

法官提醒社會公衆,共同維護長江生態,任何無視禁令、心存僥倖的非法捕撈行爲,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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