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的民營企業從無到有,由小到大,爲國家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與此同時,隨着葛蘭素史克中國行賄案件、易租寶集資詐騙、非法集資等刑事案件進入大衆視野,民營企業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也日益增多,嚴重威脅着民營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2020年9月6日下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黃淘濤受邀走進安徽碭山商會,結合近年來該院辦理的涉民企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講授市場經濟環境下民營企業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及防範措施。來自安徽碭山的三十餘名企業家聆聽了本次普法講座。

民營企業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一起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企業融資借貸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風險簡介

資金是企業經濟活動的首要推動力、持續內動力,長久以來我國民企發展一直伴隨着資金匱乏、融資困難的窘境。近年來,民企在資本市場開闢了諸多融資途徑爲企業注入經營資金,但資本市場固有的不穩定性以及國內外形勢快速變化,增加了民營企業在融資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常見的犯罪行爲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

典型案例

任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2014-2015年,北京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理任某以爲開發建設某產業園融資爲名,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獲得高額利息,變相吸收他人的資金1億餘元。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任某等人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

法官講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這類犯罪投資人數多、吸存數額大,波及範圍廣,一旦企業資金鍊斷裂,企業將無法償還吸存的本金及高額利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企業融資應依法進行,在未獲得金融和銀監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進行金融、證券和期貨交易,規避此類法律風險,防止觸碰刑事犯罪的紅線。

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風險簡介

企業以生產經營活動創造社會財富,實現企業價值。但同時,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遇刑事法律風險的幾率更大,尤其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控制等環節,企業管理人員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安全生產風險常誘發重大責任事故罪,產品質量控制中常誘發生僞造、銷售僞劣產品罪,僞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

典型案例

李某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李某系無建築工程資質的施工隊負責人,承攬了大興區某公司的廠房改造工程。2010年李某指派無焊工資質的工人在廠房內進行電焊作業引發火災,造成冷庫燒燬,部分庫存貨物等受損,經鑑定,冷庫損失爲100餘萬元。經查,本次起火原因爲無電焊操作資質的工人進行廠房拆除作業時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電焊熔渣高溫引燃冷庫保溫材料起火後成災。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王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2014-2015年間,被告人王某擔任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夥同公司銷售、技術等部門員工,在該公司未取得生產含有某成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將該公司生產的未添加某成分的復配營養強化劑,以僞造含有某成分的檢測報告和產品標籤的手段,冒充爲添加某成分的營養強化劑銷售,導致購買企業使用該營養強化劑生產的奶粉不達標,涉案金額人民幣180餘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爲,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產品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法官講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該類犯罪不僅危及到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羣衆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危害社會穩定。《刑法》第140條-150條規定了產品質量類犯罪,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和責任,只有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控產品質量關,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自身負責。只顧利益不顧質量的生產者、銷售者都會受到嚴厲懲處。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定要依法辦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制度,落實生產監管。

企業員工職務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風險簡介

企業員工與企業休慼與共、利益攸關,但不排除個別員工爲了自己私利,背離職責和企業的信任,利用其在企業中的職務便利實施違法犯罪,侵吞企業財產,這類刑事法律風險常見於具有企業管理職能的高管羣體。當企業員工侵佔和挪用單位財產,在國有企業中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民營企業中則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典型案例

夏某職務侵佔案。2018年,夏某因個人網貸無法償還,便動了歪心,利用其擔任某民企公司監察總監的職務之便,將其掌管的90餘萬元舉報獎金轉到個人賬戶後償還網貸及生活消費,後被公司發現並報警。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夏某的行爲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講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企業高管是企業的寶貴財富,爲企業創造巨大的商業價值,若其涉嫌職務犯罪,對企業而言是人財雙失,因此爲避免此類風險,企業應在平時嚴抓內部治理,加大廉潔監察力度,預防企業高管,防止違法犯罪。

企業公關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風險簡介

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需要不斷與外界交往,特別是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進行各種交往。中國自古推崇禮尚往來,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時應區分正常饋贈與商業賄賂的界限,避免涉及與商業賄賂有關的刑事法律風險。饋贈是基於友情、友好往來的行爲,與職務、地位、權力等無關,而賄賂是一種權錢交易活動。常見的犯罪有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

典型案例

張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張某系某電商公司銷售經理,2016-2017年期間其利用網絡銷售產品秒殺排序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某產品公司的禮金200餘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的行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講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企業高管人員因其自身具有管理的職務,尤其是銷售、財務等權重崗位極易被他人圍獵,引發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企業要加大對商業賄賂的治理力度,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企業文化與從業環境,防範此類刑事法律風險。

防範措施

民營企業是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而刑事法律風險是民營企業面臨最嚴重的風險,防範民營企業的刑事法風險,要採取多種措施形成合力,以系統性、綜合性、協調性的方式加以治理,從而取得最佳效果,實現預期目標。企業自身需要建立刑事合規制度,儘量事前預防和規避刑事法律風險,在刑事風險發生後,理性應對和控制,盡最大可能地遏制和減少因此而導致的損失。一是全面防範未然風險,樹立刑事風險意識,提前預判並及時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刑事風險,建立防範機構,重視企業決策機構和企業治理機構,優化經營發展環境,全面營造和諧的經營發展環境,若是發現有刑事風險的苗頭,打早打小,善於辨識,跟進預警,力爭將刑事風險化解在最初階段。二是沉着應對已然風險,行使法定權利,重視自我保護,控制直接損失。

能動司法,法院助力,幫助民營企業預防刑事法律風險,法院在行動!一是法院將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深入企業,以案說法講授普法課程,讓企業樹立預防犯罪的意識,避免踩踏犯罪的紅線。二是法院將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指示和精神,落實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界限,創建良好有序的法治環境,依法打擊企業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供稿:大興法院

編輯:楊盛賓 汪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