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這幾年成了新聞曝光量最高的詞,一到用餐高峯期,總能在路上看到不少“小黃人”、“小藍人”穿梭於大街小巷,爲了多送一份外賣,闖紅燈、逆行等騎行違規問題也是層出不窮,安全問題也成了一大問題。

案件詳

2018年8月,翟某在公路上由北向南正常駕自行車騎行,遇路口左轉時,恰逢外賣小哥李某駕駛電動車在交叉路口由西向東行駛,翟某的車輛與李某電動車相撞,造成翟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翟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翟某將李某以及某外賣平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外賣騎手僅是在外賣平臺上接單,其實際僱主並非外賣平臺公司,而是另有其人,通過調查走訪,最終確定與外賣騎手簽訂有勞動合同的一家超市公司,外賣騎手受僱於該公司,而該超市公司與外賣平臺公司簽有合作協議,併爲外賣騎手投保了僱主責任險(至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因本案屬於侵權糾紛,僱主責任險系騎手、超市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係,故法院依法追加了外賣騎手的僱傭單位——超市公司作爲本案被告,向翟某進行賠償。最終經過法院的調解,由超市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翟某醫療費28000餘元。

在與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後,一定要找準被告,除實際侵權人外賣騎手外,還一定要找到外賣騎手受僱的單位,即僱傭該騎手的公司或者個人,以及承保僱主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不能僅起訴外賣平臺公司。

千忙萬忙出了事故白忙,

千苦萬苦受傷人員最苦;

在外工作不易,安全要放第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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