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期一周的“黎明行动”持续发力。清晨,执行再起征程,执行干警兵分三路,按照预定方案对数名被执行人开始查找、拘传。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本着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的理念,或当场释法说理、说服教育,或雷霆出击、果断拘留,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

案件一

谭某系多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局多次传唤、约谈,谭某均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员多次劝说让其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履行义务,并为其提出可行的还款方案,都被谭某以“没钱”为由屡屡拒绝,谭某企图拒不履行义务、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昭然若揭,谭某态度蛮横地告知执行干警“要钱没有,要拘就拘”。

鉴于被执行人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视法律权威、态度极其恶劣,晋宁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谭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天。执行干警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带谭某进行核酸检测、涉疫核查之后,移交拘留所执行。

案件二

在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场,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到达被执行人家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住房及屋内陈设条件进行初步预估,认为被执行人郑某可能缺乏履行能力。经调查后亦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得知郑某受疫情影响已持续数月处于失业状态、无收入来源,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子女,一家人的生活尚需亲属接济帮助。

在充分了解以上情况后,执行员对被执行人无视法院传唤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郑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尽快寻找工作,待生活状况改善后会主动履行义务。基于郑某的实际困难及诚恳态度,执行干警对郑某训诫后未采取拘留措施。

执行员说执行

在执行工作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执行条件。如果贫困系客观情况,无偿还能力确属事实,执行员可以从中协调,为被执行人争取缓冲时间,促成分期履行。以上两案被执行人均面临困难、但“下场”不同的根源在于:履行态度。前案的被执行人谭某作为完全健康、正常的成年男性,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提出可行的还款方案,努力工作,提高收入水平,争取早日偿清欠款,让法院及申请人感受到其履行义务的态度与诚意。履行能力有限,可以理解;履行态度不端,绝不纵容。

来源:晋宁法院

编辑:王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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