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爲期一週的“黎明行動”持續發力。清晨,執行再起征程,執行幹警兵分三路,按照預定方案對數名被執行人開始查找、拘傳。執行行動中,執行幹警本着強制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相結合的理念,或當場釋法說理、說服教育,或雷霆出擊、果斷拘留,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維護司法權威。

案件一

譚某系多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執行局多次傳喚、約談,譚某均拒不履行義務。執行員多次勸說讓其根據自身情況逐步履行義務,併爲其提出可行的還款方案,都被譚某以“沒錢”爲由屢屢拒絕,譚某企圖拒不履行義務、逃避法律責任的心態昭然若揭,譚某態度蠻橫地告知執行幹警“要錢沒有,要拘就拘”。

鑑於被執行人譚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無視法律權威、態度極其惡劣,晉寧法院執行局決定對譚某處以司法拘留十五天。執行幹警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帶譚某進行核酸檢測、涉疫覈查之後,移交拘留所執行。

案件二

在一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鄭某經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場,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幹警決定對其採取拘傳措施。到達被執行人家後,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住房及屋內陳設條件進行初步預估,認爲被執行人鄭某可能缺乏履行能力。經調查後亦未發現有任何可供執行財產,得知鄭某受疫情影響已持續數月處於失業狀態、無收入來源,且離異後獨自撫養子女,一家人的生活尚需親屬接濟幫助。

在充分了解以上情況後,執行員對被執行人無視法院傳喚的行爲進行了嚴肅的批評,鄭某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承諾儘快尋找工作,待生活狀況改善後會主動履行義務。基於鄭某的實際困難及誠懇態度,執行幹警對鄭某訓誡後未採取拘留措施。

執行員說執行

在執行工作中,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與執行條件。如果貧困系客觀情況,無償還能力確屬事實,執行員可以從中協調,爲被執行人爭取緩衝時間,促成分期履行。以上兩案被執行人均面臨困難、但“下場”不同的根源在於:履行態度。前案的被執行人譚某作爲完全健康、正常的成年男性,應當在自身能力範圍內提出可行的還款方案,努力工作,提高收入水平,爭取早日償清欠款,讓法院及申請人感受到其履行義務的態度與誠意。履行能力有限,可以理解;履行態度不端,絕不縱容。

來源:晉寧法院

編輯:王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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