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遺棄犬傷人,原主人仍需擔責;投餵的流浪犬致傷也擔責)

近年來,全國城鎮養寵數量和養寵人數均逐年增加,2019年,北京的養寵消費達到123億元。寵物數量的增加,引發了更多因飼養寵物產生的糾紛。9月10日,豐臺法院通報了多起案件,提示廣大寵物主人及愛心人士應文明養寵,承擔起飼養動物的危險預防義務,即使是被遺棄寵物或被人長期投餵的流浪寵物致傷,原主人或投餵人也需擔責。

被遺棄犬傷人,原主人仍需擔責;投餵的流浪犬致傷也擔責

被遺棄犬傷人 原主人仍需擔責

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門口附近,被一隻沒有拴繩的狗咬傷右腿。李某認爲,該狗原來是由何某餵養,於是將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600餘元。

但何某表示,2013年,其曾飼養過該狗幾個月,此後不再餵養,不過該狗仍然常在院子附近活動。他認爲,這條狗已成爲野狗,不應該由他來承擔賠償責任。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爲,何某曾是該狗的飼養人,現該狗仍時常在其院落門口活動。即使何某曾放棄飼養該狗,但在遺棄飼養時未將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現傷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豐臺法院方莊法庭副庭長李蕊表示,對於遺棄的動物,儘管原主人放棄了對該動物事實上的管理和權利,但鑑於動物自身的危險屬性,基於動物原主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以及對受害者的保護,原主任仍應就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長期投餵流浪犬 愛心卻致傷害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區。2016年9月5日晚,王某從該小區14樓4門附近經過,被狗咬傷腿部,花費醫藥費1416.1元。咬傷王某之狗原系流浪狗,事發前的大半年時間裏,杜某及其家人長期餵養此狗,因此該犬長期棲息在14號樓4門單元樓附近。

“即使是好心投餵,投餵人也應當約束流浪狗的潛在風險。”李蕊表示,善意投餵人只是出於愛心而對流浪動物進行了餵養,並沒有想佔有的意思也沒有意圖或者實際獲得利益,所以善意投餵人一般不承擔流浪動物致害的侵權責任。不過,若善意投餵人長期投餵流浪動物,導致流浪動物在特定範圍內長時間聚集,且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則由此產生的危險影響與被侵權人受損之間存在因果聯繫,愛心人士將因自己的不規範長期投餵行爲而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咬傷王某的狗確實是流浪狗,但杜某的餵養行爲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餵養事實。杜某作爲餵養人,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控制潛在的風險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爲,最終導致王某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養寵需預防危險 主人應審慎管理

在豐臺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尚某無證養犬且不栓狗鏈,使同小區業主受驚嚇後摔傷。但尚某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不文明養犬行爲,反稱傷者是主動逗狗導致損害,卻未提供任何證據。

“寵物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即使沒有抓、撓、咬等觸碰行爲,但撲、衝、吠等行爲也會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懼。”李蕊提示,如果受害人因受到驚嚇導致出現損害後果,一般也應視爲加害行爲發生,且與損害後果間構成因果關係。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飼養人應當承擔飼養動物的危險預防義務。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考慮到尚某的行爲加劇了“狗主人”羣體與大衆的對立,影響了社區鄰里友好關係,故通過司法裁判對不文明、不規範養犬行爲予以負面評價,判決尚某賠償傷者合理損失。

李蕊表示,隨着寵物逐漸成爲重要的“家庭成員”,寵物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從生活衛生環境,逐漸擴展到人身財產權益乃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在界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規則時,採取了“誰引發風險誰擔責”“誰受益誰擔責”的理念。這一價值理念在承認人們飼養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基礎上,要求相關人對所飼養的動物進行審慎的管理,當其未能盡到管理義務或違反法律規定時,需承擔侵權責任,進一步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自由——在社會層面的內涵和邊界。

netease 本文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劉蘇雅 責任編輯:李天奕_NN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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