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侵犯商業祕密入罪門檻調至三十萬元以上,致權利人破產可入罪

侵犯商業祕密入罪數額調至“三十萬元以上”。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解釋》共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不同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二是進一步明確假冒註冊商標罪“相同商標”、侵犯著作權罪“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商業祕密罪“不正當手段”等的具體認定;三是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適用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規定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以及從輕處罰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根據規定,對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業祕密是由權利人自己採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佔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解釋》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將侵犯商業祕密的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降低了入罪標準。與此同時,將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祕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擴充入罪情形。

爲此,《解釋》第四條明確,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直接導致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三)造成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前述《解釋》還根據不同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鑑於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爲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規定對此類行爲可以按照商業祕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祕密用於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

對於違約型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由於行爲人對商業祕密的佔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於非法獲取行爲,在入罪門檻上應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應當按照使用商業祕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此外,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祕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祕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祕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於各類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解釋》還明確了重點打擊以侵犯知識產權爲業和因侵犯知識產權受過處罰後再次犯罪的情形,明確了罰金刑適用標準;同時規定了從輕處罰的情形。

《解釋》第十條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