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華一禁毒警察截留毒品並引誘一戒毒人員一起吸食,獲刑十年半

浙江金華市公安局一名禁毒警察,利用職務之便,竟然私自截留涉案毒品供自己吸食。此外,他還以可操作尿檢次數、尿檢結果等對一戒毒人員進行利誘,在該戒毒人員無吸食毒品意願的情況下,多次引誘、唆使、縱容其一起吸食毒品。

近日,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披露了該案審判情況,該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曉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辯護人稱截留毒品起初是爲發展線人

案發前,馬曉陽系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負責涉毒案件的辦理以及防範等,在送檢、取回、上繳等環節具有經手、保管毒品的職務便利。2019年9月5日,馬曉陽因本案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婺城區檢察院指控,馬曉陽利用職務便利從中私自截留毒品用於自己及鄭某吸食。其非法持有各類毒品共計343.72克。馬曉陽還利用禁毒民警的職務便利,對社區戒毒人員鄭某進行利誘,在鄭某無吸食毒品意願的情況下,多次引誘、唆使、縱容鄭某一起吸食毒品。

被告人馬曉陽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包括,馬曉陽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其私自截留毒品起初是爲了工作需要發展線人,其將毒品也都放在單位辦公桌內,其四年沒有吸食了;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等等。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馬曉陽身爲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以下簡稱江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隊的民警,負責涉毒案件的辦理以及防範等,且在送檢、取回、上繳等環節具有經手、保管毒品的職務便利。

2012年5月至2015年間,被告人馬曉陽爲吸食毒品,利用職務便利,將江南公安分局辦理的涉毒類案件中的毒品送至金華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後,不按規定上繳至金華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予以銷燬,而是私自截留。

經查,其從金華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領回未上交銷燬的冰毒共計236.3克。另查明,馬曉陽還將在經辦案件中收繳的因抓捕被告人不成功或其他原因現場遺留的毒品,以及各派出所從日常工作中發現或繳獲後上交到禁毒大隊的疑似毒品,不按規定辦理扣押手續、上繳銷燬,而是私自截留。馬曉陽將私自截留的毒品用於自己和鄭某(已判決)在賓館、鄭某的住處等地吸食。

2019年8月30日,江南公安分局紀委調查饒德俊等人販賣毒品案件中的毒品去向問題,被告人馬曉陽主動向分局紀委交出私自截留的疑似毒品63.07克。同年9月1日,江南公安分局紀委對馬曉陽採取禁閉措施,禁閉初期馬曉陽否認截留毒品用於本人和他人吸食。同年9月5日,馬曉陽如實供述了吸毒事實,並主動交出疑似毒品282.75克。

經鑑定,疑似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74.56克,含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4.79克,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分0.52克,含氯胺酮成分0.4克,含海洛因成分0.38克。

綜上,馬曉陽非法持有毒品共計343.72克。

引誘唆使戒毒人員吸毒

除了非法持有毒品,法院審理還查明,馬曉陽有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爲。

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馬曉陽私自截留甲基苯丙胺236.3克。當有關部門對上繳毒品進行檢查時,爲避免截留毒品行爲被發現,他還僞造了上繳毒品清單若干張。

馬曉陽將私自截留的毒品供本人及社區戒毒人員鄭某共同吸食,吸食次數達到幾十次,吸食、消耗的毒品數量無法統計。至案發,從馬曉陽處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42.94克,海洛因0.38克,氯胺酮0.4克,共計343.72克。

鄭某是被告人馬曉陽所在的江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隊管理的社區戒毒人員,戒毒期限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

馬曉陽身爲禁毒民警,其利用鄭某害怕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毒品會被強制戒毒、擔心吸食毒品的經歷被家人和工作單位發現的心理,並以可對鄭某吸食毒品行爲進行包庇,可操作尿檢次數、尿檢結果等對鄭某進行利誘,在鄭某無吸食毒品意願的情況下,多次引誘、唆使、縱容鄭某一起吸食毒品。

婺城區法院認爲,被告人馬曉陽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馬曉陽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毒品用於自己和他人吸食,並多次引誘、唆使、縱容管理的社區戒毒人員共同吸食毒品,嚴重損害國家機關聲譽,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2020年8月27日,婺城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曉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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