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是否一定無效,檢察官求教民法專家

遺囑效力之惑解決了

羅濤 郭勇輝

程大山的大姑媽程鳳去世前,曾留下一份代書遺囑,遺囑中載明房產三分之二給程大山,三分之一給程鳳的兩個親妹妹,程雪和程花。兩名見證人劉三和周曉靜在代書遺囑上也簽了字。當時,程大山還對代書遺囑的過程錄了兩段視頻,一段視頻中,程鳳神志清楚、口齒清晰地表達了把自己名下的房產“大頭”給程大山,“小頭”給程雪和程花的意願。另一段視頻顯示的則是程鳳的另一位侄子程小二向全家人及兩名見證人宣讀程鳳的代書遺囑,程鳳在代書遺囑上簽字的過程。視頻中,程雪、程花都在場。

然而,當程大山拿着遺囑到法院請求確認效力時,法院卻判決遺囑無效。程大山申訴至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

視頻錄像證明了遺囑的真實性,而且立遺囑時程雪、程花都在場,那法院爲什麼還判這份遺囑爲無效遺囑呢?原來,代書人張小雨沒有在遺囑上簽字,同時,代書遺囑也沒有落款日期。而從視頻上看,兩名見證人僅在宣讀遺囑時在場,沒有證據證明代書人、兩名見證人全程在場。

對此,檢察官聯席會議上也有兩種意見。有人認爲,代書人沒有簽名,也沒有落款日期,本案代書遺囑在法律形式上是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爲有效。但也有人提出,本案代書遺囑雖然有瑕疵,但是結合兩段視頻,體現了程鳳的真實意思,代書遺囑有效,法院判決錯誤。

爲此,檢察官專程求教於上海政法學院王康教授。

“你們所持的兩種不同的觀點,恰恰體現了兩種不同的辦案思路。一種是遺囑要式主義,一種是實質公平主義。這兩種思路都沒錯,關鍵是在不同的辦案語境中如何正確運用。從要式主義看,代書遺囑有它的特殊性,因爲遺囑人在意思上或者行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它本身並不是遺囑人自書,遺囑人意思在被傳達的時候容易被曲解、變形,因此,爲確保遺囑內容能夠真實代表遺囑人的意思,且不被他人僞造、篡改,法律必須對代書遺囑以最嚴格的要式要求。不符合要式條件,當然無效,這也是目前許多法院的做法。而從實質公平角度看,代書遺囑雖然屬於要式行爲,但是要式的目的就在於通過形式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遺囑體現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則不能以形式上的瑕疵來否定遺囑的效力,否則,就是對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違背。”

“回到本案的效力問題,我認爲是有效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屬於對個案請示的答覆,並不具有普遍性,而且那個案件與本案事實有很大不同,不能以個案的回答硬搬到其他所有類似案件中。其次,本案中雖然代書遺囑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兩段視頻都可以看出是程鳳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代書遺囑內容本身合法,現在又有充分證據證明代書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實際上已經彌補了遺囑形式上的不足。第三,你們剛纔還提到一個關鍵事實,由於程鳳子女去世得早,程鳳及其丈夫一直以來都是程大山照顧,喪葬事宜也是由程大山操辦,因此,由程大山繼承程鳳房產的大部分不僅符合程鳳的真實意願,也符合案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邏輯和生活邏輯,亦符合社會期待和普通人的正義情感。

話別王教授,檢察官腳步輕快地走在回程的路上,來時心中的疑惑一掃而空。最終,該案經檢察院檢委會討論決定,向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專家簡介

王康 法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民法方法與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法律學院副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生命法研究會副會長。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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