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採

到9月17日,四川高縣勝天男子肖珍莉在一條小河溝裏溺亡一個月了。

在這一個月裏,肖珍莉的家屬窮盡一切方式,想要弄清楚37歲的他被一條小河溝奪走生命的真相。

到9月15日,他們先後收到高縣警方三份通知書,不僅沒有接近真相,反而越來越迷惑。

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肖珍莉父母在派出所門口

三份通知書,家屬很迷惑

四川高縣勝天鎮,一條小河溝彎彎曲曲繞着場鎮而過,流到下游匯入長江第一支流南廣河。這一帶的小地名叫天堂壩,當地人稱這條河溝叫天堂壩河。

一條公路橋勝天大橋橫跨河溝。橋下的河溝寬約七八米,即使是漲水的時候也不過10米左右,深度約兩到三米。

8月17日深夜,37歲的勝天男子肖珍莉,應朋友邀約在橋頭公路邊一戶姓金的人家飲酒後來到橋上,和同行男子餘某西先後從橋上墜入河裏。

接到報警後,勝天鎮派出所趕到現場,將餘某西從河裏救起。但肖珍莉卻在河裏呆了一個整夜,直到第二天早上,派出所組織專業打撈人員,從橋下打撈出他的屍體。

面對死者家屬對肖珍莉死因的追問,高縣公安局9月2日出具《鑑定意見通知書》稱:“肖珍莉系因生前入水死亡。”

9月15日,在肖珍莉溺亡事件發生近一個月時,家屬收到高縣公安局兩份通知書:

高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表示:“肖珍莉家屬於2020年09月14日提出控告的肖珍莉落水死亡案,我局經審查認爲沒有犯罪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高縣公安局《鑑定意見書通知書》“高公(勝)鑑通字[2020]021號”則告知家屬:“我局聘請有關人員,對肖珍莉血液進行了乙醇成分及其濃度鑑定,鑑定意見是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這起溺水死亡事件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肖珍莉生前是一個開朗的人

丈夫深夜溺亡,妻子苦求真相

李梅,33歲,勝天鎮流米村居民,和肖珍莉結婚11年,育有一子6歲。

8月17日下午5點多,肖珍莉接到朋友沈某強電話,邀約去勝天大橋橋頭金家喝酒。因之前約好,肖珍莉帶着李梅和兒子先去了在勝天街上朋友賴強家喫晚飯。李梅說,期間多次接到沈某強電話來催。當晚8點多,一家人又來到勝天大橋橋頭邊金家。

“之所以要去金家喝酒,是因爲我老公在金家旁邊修鄉村公路,材料和工具存放在金家,和金家商量好公路修完後付五百元場地費。”李梅說,因兒子要睡覺,她在快到9點左右帶着兒子回了家。

當晚,肖珍莉沒有回家。

8月18日早上,李梅接到丈夫工友電話,稱聯繫不上肖珍莉。李梅立即多次撥打丈夫電話無人接聽。於是帶了丈夫衣服上街去找他。“路過金家時我便問他們,都說不知道。”

直到來到場鎮桫欏新城茶館,才從朋友口中得知,早上派出所組織人員在勝天大橋下天堂壩河裏打撈出一具屍體,正是肖珍莉。

如雷轟頂的李梅在朋友陪同下前往勝天鎮派出所瞭解情況,確認了丈夫溺亡的事實。隨後,李梅被帶往高縣殯儀館,看到已經陰陽相隔的肖珍莉。

陪同李梅前往殯儀館的姐夫駱學兵、肖珍莉的朋友程旭東等人稱,死者拳頭緊握,兩方手臂皆有多處擦傷,右腿根部有兩處大面積擦傷,右臉腫大,有明顯拳頭大瘀斑傷,頸部至頭部呈暗紫色。

親屬現場目睹了法醫對肖珍莉進行屍檢,“我們發現腹腔無積水,只有胸腔有少量積液,喉嚨氣管有少許河沙,鼻流血不停。”

“他究竟是自己跳下去還是被人推下去的?爲啥當晚趕到現場的派出所只救了餘某西?”李梅開始了對丈夫死亡真相的追問。

疑點一:死者手機有沒有入水?

李梅說,她在殯儀館痛心地撫摸丈夫的屍體時,意外地在丈夫褲兜裏摸出了他的手機。

這是一款OPPO手機,李梅打開屏幕發現手機完全可以正常使用。

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肖珍莉的手機至今可以正常使用

通話記錄顯示,8月17日晚10點21分撥打過同桌飲酒的沈某偉電話,10點58分反覆撥打過沈某強電話,前面幾個關於沈某強的記錄是未接通,最後一個通話記錄顯示通話一分多鐘。

這是肖珍莉生前最後撥打的一次電話。

李梅稱,勝天鎮派出所告知她接到報警的時間是8月17日晚11點41分。和肖珍莉最後一次撥打電話相距50分鐘左右。

直到現在,這部從理論上應該隨着死者在河溝裏面浸泡了整夜的手機,依然能夠正常使用。

李梅曾就此向勝天鎮派出所提出疑問,未能得到明確的答覆。

疑點二:兩人入水爲啥只救起一人?

事發後勝天鎮派出所對當晚參與飲酒的人一一進行調查。李梅和舅舅曾坤華、姐夫駱學兵找到在派出所接受調查後的餘某西、沈某強,一起來到肖珍莉落水處,試圖還原當晚的過程。

餘某西稱當晚喝完酒後,一羣人前前後後走出金家。他、肖珍莉及沈某強走到橋上時,自己想到老婆在鬧離婚,又欠了幾十萬外債,一時衝動就從橋中間縱身一躍跳了下去,被河裏的竹子擋了一下,他抓住了河面的竹子,彈了一下導致屁股和腰受傷。餘某西聲稱自己知道肖珍莉也跳了下來,後就失去意識。

沈某強則稱目睹餘某西和肖珍莉先後從橋上跳下,自己順着橋頭的陡坡下到河邊試圖去救人,但未能成功。

當派出所接到報警趕到後,沈某強是否告訴警方河裏是兩個人?沈某強先說告訴了警方河裏有兩個人,後來又說“記不清了”。

李梅等人提供的一段家屬在派出所和警方對話長達1小時46分鐘的錄音中,李梅等人多次就當晚警方趕到現場後究竟確認河裏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提出質疑,均未有明確答覆。

可以確認的事實是,當警方接到報警趕到現場展開救援後,當場將先從橋上跳到河裏的餘某西救起。而緊跟着餘某西跳到河裏的肖珍莉,則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專業救援人員打撈上岸。

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這條河溝水深兩米多

9月8日,封面新聞記者趕赴勝天鎮,在李梅和駱學兵帶領下來到事發現場。

駱學兵比劃着說,餘某西和肖珍莉從大橋上游方欄杆處入水。橋面爲兩車道,寬度不過六七米。肖珍莉打撈出水處位於大橋下游欄杆下方,離他落水處僅僅一個橋面的距離。

駱學兵用竹竿伸到河底,目測水深約兩米。“考慮到事發當天下了雨,水比現在要深點,但不會超過3米,河面寬度也不會超過10米。”事發第二天就來過現場的駱學兵說。

肖珍莉打撈出水的河段有一大堆倒下的竹枝構成的漂浮物擋住了半個河面。駱學兵說,這堆竹枝事發時就在這裏。經過大半個月,竹枝依然沒有被沖走,牢牢地擋住半個河面。“他完全可以依靠這堆竹枝爬上岸來。”

肖珍莉父親肖達林說,肖珍莉兒時上學需要跨過一條小河溝。“夏天漲大水的時候,他總是鳧水過河去上學。這條河淹不死他的。”

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肖珍莉兒時常鳧水過河上學

封面新聞記者反覆撥打事發當晚在場的關鍵人物沈某強電話,均無法接通。餘某西則向李梅聲稱自己在昆明,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他的電話,每次都被掐斷。

疑點三:死者當晚究竟喝沒喝酒?

和肖珍莉交好多年的程旭東、袁光前、賴強等人稱,他們和“肖二哥”(肖珍莉排行老二)常在一起喝酒,“他的酒量至少有七八兩(白酒)。”

作爲連襟兄弟,駱學兵和肖珍莉一起喝酒難以計數,“反正只要我回到勝天來,都要一起喝酒。”駱學兵稱,肖珍莉喝七八兩酒屬正常狀態。“他還有一個優點,酒後不亂性,不吵不鬧。即使有時超量了,就安安靜靜地去睡了。”

那麼,事發當晚肖珍莉究竟喝了多少酒?是否喝醉呢?

肖珍莉去金家之前先在街上賴強家喫飯。賴強說,肖二哥喝了一瓶多啤酒就接到電話走了。

李梅在勝天鎮派出所抄錄了當晚參與喝酒的人員名單,共計11人:金某濤、沈某強、沈某偉、韓某學、餘某西、羅某、李某文、唐某1、唐某2、雷某、肖珍莉。

封面新聞記者致電當晚的主人金某濤,金某濤稱自己不在當地。對於當晚喝酒的情況,金某濤稱是因爲釣了一些魚,約了幾個朋友來喫飯。他與肖二哥並不熟悉,是沈某強邀約的肖二哥。當晚11人總共喝了兩斤白酒,“一個人就一杯(二兩鋼化杯),然後又喝了兩三瓶啤酒。大家都沒醉。”至於肖珍莉究竟喝沒喝醉,金某濤稱他與肖珍莉並不熟悉,不知道他的酒量。

金某濤稱,肖珍莉等人離開他家後他就進門休息了,不知道後來發生在家門口橋上的事情。

但李梅從派出所得到的消息是,當晚向派出所報警的正是金某濤的妻子。

封面新聞記者先後找到當晚參與酒局的羅某、雷某,兩人均稱自己沒有等到衆人喝完就提前離開了。二人均證實當晚確實一桌人總共只喝了兩斤白酒,至於後來喝了多少啤酒不清楚。

勝天鎮街上“老鄰居超市”老闆證實,當晚9點50分左右,肖珍莉騎着電瓶車和沈某偉來到超市買了兩箱啤酒,並一人買了一罐紅牛當場喝下。然後騎着電瓶車向勝天大橋方向走了。“兩個人都很正常,看不出喝醉了。”

沈某偉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電話採訪時說,買了酒回去沒多久他就提前離開了。後來發生的事他還是第二天才知道的。

但是,不管肖珍莉當晚是否喝醉,確曾飲酒是所有人均可證明的事實。而高縣公安局的鑑定意見書稱“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完全推翻了上述人員講述的事實。

四川高縣男子酒後深夜溺亡小河溝,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當晚飲酒的金家就在橋頭

疑點四:刑事案件還是意外事故?

家屬認爲,肖珍莉之死疑點重重,存在被人謀害的可能。

“除了落水的時候可能擦傷至外地,肖珍莉從落水處到打撈處不過10來米,他的屍體上這麼多傷是如何來的?”李梅認爲,丈夫在當地做政府工程,承攬了公路、水利設施及流米寺旅遊客棧等,“肯定得罪了同時想要承攬這些工程的人。”

收到高縣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李梅決定聘請律師,對鑑定意見書和不予立案通知書提出申請複議。

採訪過程中,封面新聞記者致電勝天鎮派出所所長賴智斌(音)提出採訪請求,賴智斌要求記者聯繫高縣公安局政工室。隨後記者與高縣公安局政工室負責人聯繫,答覆要先彙報領導後回覆。9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向高縣公安局發去《採訪函》,提出三個採訪問題請求回覆:一,事發當晚基本情況;二,肖珍莉屍檢情況和結論;三,勝天鎮派出所對這起事件的認定。

截止9月16日中午,封面新聞記者未能得到高縣公安局回覆。

律師觀點:當晚爲何只救起一人是關鍵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郭剛律師表示,本案屬非正常死亡事件,所謂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機關查明死亡性質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處置要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等進行辦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後,查清死亡原因並告知家屬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此案的關鍵在於:第一,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第二,如是民事案件,同桌飲酒的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郭剛說,綜合採訪瞭解的情況,肖珍莉死亡事件最大的疑點在於:目睹兩個人落水的沈某強是否向警方告知落水是兩人?警方當晚能否確認落水人數?

如果沈某強告知了警方是兩人落水,那麼警方當晚在救起餘某西后,應當採取措施盡力救援尚在河裏的肖珍莉。如果警方明知肖珍莉還在河裏,在救起餘某西后放棄救援,則警方存在失職,應當追究責任。

但是,如果沈某強明知兩人落水而有意向警方隱瞞了肖珍莉還在河裏的信息,則沈某強就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警方應對其予以立案偵查。

郭剛律師認爲,現警方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如家屬對此不服,可依法向宜賓市公安局或高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於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的鑑定意見書,因與相關人員的陳述明顯矛盾,家屬可提出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的申請。肖珍莉死亡事件如屬於民事案件,則當晚組織、邀約、參加飲酒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所有人員,都應當根據責任大小對肖珍莉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組織者和邀約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netease 本文來源:封面新聞 責任編輯:楊強_NN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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