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闆故意用硬幣發工資,這個難題如何解

據紅星新聞報道,四川資中張女士從美容公司離職後,經過勞動仲裁獲得6000多元經濟補償,該美容公司卻用三輪車拖來兩桶硬幣用以支付該筆款項。這批摻雜了一元和一角的硬幣,數量可能在3萬枚以上,公司讓張女士“一角一角地數”。

類似事件近年來頻頻見諸報端。這些事件有個共同點,它們都發生在勞動爭議中。員工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本來是理所應當的。不過,老闆卻想方設法給勞動者找“不痛快”,居然想到用硬幣發工資。

用硬幣發工資違法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結合上述兩條,我們顯然可以得出一個不太願意得出的結論:用硬幣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其實,我們還有一部規定——國務院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這部條例第5條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一)職工工資、津貼;(二)個人勞務報酬;……錢款結算起點定爲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6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第(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覈後,予以支付現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要使用現金支付,限額只有1000元。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過銀行轉賬來支付的,應當用支票、本票支付。

照此規定,公司用硬幣發幾千塊的工資,那顯然是有問題的。然而,這部規定只是針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性規定。

要真正解決上述問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上確定輔幣(一元以下面值的貨幣)的有限法償效力。按照貨幣銀行學的定義,有限法償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與之相對應的是無限法償,即不論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額,只要是用本位幣支付,誰都不能拒絕接受,因爲是法律賦予其強制的流通能力。

例如我國澳門1995年頒佈了第7/95/M號法令,用來制定澳門地區發行貨幣的制度。法令規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論有關硬幣之單位面額爲何,均不得強制任何人接收一百個以上之硬幣。我國香港地區也有類似的制度。

如果大陸也能對貨幣法償制度作出一定的調整,限制硬幣的使用額度,可以直接根治個別老闆的“硬幣怪癖”。同時,目前線上支付已經普及,數字貨幣正在試點,調整法償制度,可謂順水推舟,順應潮流。

魏凡

此時不改,更待何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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