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京法網事】;

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張某酒後爲發泄心中不滿,竟接連將兩大卷消防管帶扔到小區樓下,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物明顯損壞。9月17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張某原是北京一家食品廠的員工,平時嗜好飲酒,1995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並被公司除名,2015年因酒後尋釁滋事再次被判刑。其案發前租住在北京市西城區一小區十樓。2020年6月24日12時許,張某獨自一人在家中飲酒,自稱喝了大概有半斤白酒,感覺有點飄,想起樓下有一家電動自行車店鋪平時總有人吵吵嚷嚷,影響他休息,且樓下經常停着一排電動車堵路,就想往下扔東西嚇嚇他們。於是其從十樓走到八樓,從樓道中消防栓盒裏拿出一條消防水帶,從樓道的窗戶扔了下去,之後又坐電梯到二樓,用同樣方法又扔下一條消防水帶,然後回家睡覺。

經查,消防水帶的投擲現場是小區居民經常出入行走的人行道,被拋下的水帶一條掉在了人行道中間,一條散落掛在旁邊樹木上。消防水帶中間是滌綸水管,兩邊是金屬質接口,接口直徑110mm,每盤重量4.4公斤,從高空拋下十分危險,嚴重威脅他人生命安全。案發後,附近居民反響強烈,立即報警,要求對此行爲嚴懲。民警通過調取監控錄像,確定犯罪嫌疑人後,將正在家中睡覺的張某抓獲。

近日,西城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來,高空拋物案件頻發,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安全。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的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行爲是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挑戰,是對行人健康權、生命權及公私財產權的一種漠視。它會引起民衆的恐慌而喪失起碼的安全感。對高空拋物行爲人處以刑罰,讓其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可進一步釋放警示功能,提醒人們自醒、自制,我們的頭頂安全離不開守法與善行。

目前,法院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

| 文字:張巖 |

| 供圖:潘歆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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