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對市檢一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建軍等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等8項罪名判處劉建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判處汪紀濤、曲克遠等8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

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劉建軍在北京市房山區,以向他人高利放貸、騙取拆遷補償款、非法承租佔用農村土地、非法擴建農村建築等方式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提供工資、活動經費以及違法犯罪後的賠償金等方式,通過汪紀濤先後糾集曲克遠、金春挺等多人,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以暴力爲主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劉建軍爲組織者、領導者,以汪紀濤、曲克遠爲穩定骨幹成員,以金春挺、於德江等人爲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市一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建軍通過汪紀濤糾集多人,形成以劉建軍爲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爲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爲主要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羣衆、稱霸一方,在當地形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據此,市一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市人大代表及新聞記者旁聽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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