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禪城法院對一名參加庭審時無視庭審紀律、鬨鬧法庭、使用侮辱言語謾罵法官、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律師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處罰決定。7月27日,該律師向法院繳納了100000元罰款。

事件回顧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某,擔任禪城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告訴訟代理人。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發現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時所提交的材料有所欠缺,便電話聯繫黃某某,要求其進行補充。黃某某在電話中表示其已執業多年,一直都是這樣操作,一個小年輕法官(原話是“靚妹仔”)竟然刁難他,並表示拒絕配合法院提供上述材料。經法官再次嚴正聲明後,黃某某才補充了相關材料。

2020年7月21日上午,該案開庭審理。庭審中,法官就上述案件案情對原告及被告進行詢問,但黃某某卻多次在庭審中大吵大鬧、阻撓法官發問、對法官的詢問置之不理,並質問法官是不是“有問題”。如法官詢問原告“被告已償還多少利息”時,黃某某一直以“不記得、筆數很多、忘記了”等理由迴避。當法官繼續詢問原告本人“被告最後一次支付利息是什麼時候”時,黃某某情緒激動,要求法官詢問被告“我希望你問被告,你問我們,我們無法回答”。在法警到場期間,黃某某仍大聲質問法官是不是“有意見、有問題”。

此後,在法官查看原告提交的手機內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時,黃某某又繼續多次阻撓法官問問題,用手指指着法官的臉用污言穢語辱罵法官,“有問題,你想幹什麼,你就是針對我”,並說法官年輕沒經驗。過程中,黃某某不聽法警勸阻,甚至離開原告席,將手機扔到法官面前,並大聲吼叫要求法官聽微信語音記錄。

庭審結束後,在籤筆錄過程中,黃某某又無視法庭秩序,摘下口罩,指向法官席說“讓她趕快幫我調解好,要不然我就搞死她”,甚至還用污言穢語辱罵法官;後來又走向法官席,將其檔案袋摔到法官席桌面,並站上法官席,推開了法官席最右側的椅子,法警立即上前制止。後來,黃某某在法警勸阻下依然對着書記員大吼大叫。

法院決定

黃某某身爲法律工作者,在庭審過程中無視庭審紀律,藐視司法權威,公然破壞庭審秩序,在法庭上大聲喧譁,不服從法官指揮,公然鬨鬧法庭,大力拍打原告席,無端指責法官,多次使用污言穢語辱罵法官。法警到場後,仍然不聽勸阻,繼續謾罵,完全喪失作爲一名法律職業工作者的基本素養和職業道德,並且隨意走上審判區,肆意拍打審判臺。當法警將其叫離審判臺後,又走到原告席,將檔案袋甩在原告席,脫下律師袍用力甩在凳子上。

事後法院通知其到庭進行詢問,仍然不知悔改,對其惡劣言行輕描淡寫,推卸責任。鑑於黃某某的言行已擾亂法庭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禪城法院對黃某某處以罰款100000元。7月27日,黃某某向法院繳納了100000元罰款。

作出處罰決定後,禪城法院對黃某某的上述無視庭審紀律、鬨鬧法庭,無端指責法官,並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言語謾罵法官等違規行爲向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依法調查處理。

此後,黃某某就此事誠懇地向法官道歉。8月13日,律師協會向法院覆函,表示已對法院反映的該情況進行立案調查,相關辦理情況也將進一步向法院反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以案說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場所,神聖不可侵犯。不論是訴訟參與人,還是其他旁聽人員,都應遵守法庭規則,如果擾亂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禪城法院在尊重和保證律師訴訟權利的同時,對個別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律師,將依照情節依法嚴肅處理。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中,法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秩序的載體和法律價值的衛士,是推動法治社會不斷進步的合力。只有以互相尊重爲基礎,以法律爲準則,才能更好實現相互協作、相互獨立、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更好地在法律規定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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