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塔吊、樁機、施工電梯……建築工地上11項施工機具的安全控制要點總結!

基於施工機具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總結建築工地上11項施工機具的安全控制要點。

1

塔吊

1

塔吊的軌道基礎和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的拆裝必須配備下列人員:

持有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機械管理人員;

具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殊作業操作人員。

3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繫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4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迴轉臂杆和其他作業。

5

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體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線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4/1000。

6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可靠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4Ω,並設立避雷裝置。

7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佈等情況進行了全面瞭解。塔吊作業時,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8

塔吊的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

9

在進行塔吊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變動範圍≤+20V/-10V,送電前啓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並應鳴聲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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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的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安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

11

塔吊機械不得超荷載和起吊不明質量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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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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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懸掛或堆放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後,方可起吊。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14

遇有6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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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荷載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不大於20cm,然後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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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迴轉動作要平穩,當迴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響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

土石方機械

1

土石方機械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並採用明顯記號標識。嚴禁在離電纜1m距離以內作業。

2

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並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3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地面湧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工作面淨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施工標誌、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4

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迴轉並制動好後,方可作業。

5

推土機行駛前,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機械四周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開動。

6

鏟運機作業中,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遞物件,以及在剷鬥內、拖把或機架上坐立。非作業行駛時,剷鬥必須用鎖緊鏈條掛牢在運輸行駛位置上,機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載人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

7

蛙式夯實機進行夯實機作業時,應一人扶夯,一人傳遞電纜線,且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遞線人員應跟隨夯機後或兩側調順電纜線,電纜線不得扭結或纏繞,且不得張拉過緊,應保持有3~4m的餘量。

8

電動衝擊夯應裝有漏電保護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作業時,電纜線不應拉得過緊,應經常檢查線頭安裝,不得鬆動及引起漏電。嚴禁冒雨作業。

9

風動鑿岩機嚴禁在廢炮眼上鑽孔和騎馬式操作,鑽孔時,鑽桿與鑽孔中心線應保持一致。在裝完炸藥的炮眼5m以內,嚴禁鑽孔。

10

電動鑿岩機電纜線不得敷設在水中或在金屬管道上通過。施工現場應設標誌,嚴禁機械、車輛等在電纜上通過。

3

施工電梯

1

凡建築工程工地使用的施工電梯,必須是通過省、市、自治區以上主管部門鑑定合格和有許可證的製造廠家的合格產品。

2

在施工電梯周圍5m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範圍內挖溝開槽。電梯2.5m範圍內應搭堅固的防護棚。

3

嚴禁利用施工電梯的井架、橫豎支撐和樓層站臺,牽拉懸掛腳手架、施工管道、繩纜、標語旗幟及其他與電梯無關的物品。

4

司機必須身體健康,並且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機械操作合格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5

經常檢查基礎是否完好,是否有下沉現象,檢查導軌架的垂直度是否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說明書無規定的就按80m高度≤25mm,100m高度≤35mm檢查。

6

檢查各限位安全裝置情況,經檢查無誤後先將梯籠升高至離地面1m處停車檢查制動是否符合要求,然後繼續上行試驗樓層站臺,防護門,上限位和前、後門限位,並觀察運轉情況,確認正常後,方可正式投產。

7

若載運熔化瀝青、劇毒物品、強酸、溶液、笨重構件、易燃物品和其他特殊材料時,必須由技術部門會同安全、機務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安全措施向操作人員交底後方可載運。

8

運載貨物應做到均勻分佈,防止偏載,物料不得超出梯籠之外。

9

運行到上下盡端時,不準以限位停車(檢查除外)。

10

凡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天氣惡劣,如雷雨、6級以上大風、大霧、導軌結冰等情況;燈光不明,信號不清;機械發生故障,未徹底排除;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規定。

4

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1

提升機宜選用可逆式捲揚機,高架提升機不得選用摩擦式捲揚機。捲筒邊緣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的防護裝置。

2

鋼絲繩端部的固定當採用繩卡時,繩卡應與繩徑匹配,其數量≥3個,間距≥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滑鞍放在受力繩的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繩卡。

3

提升機應具有下列安全防護裝置並滿足其要求:安全停靠裝置;斷繩保護裝置;樓層口停靠欄杆(門)吊籃安全門;上料口防護棚;上極限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緊急斷點開關;信號裝置;緩衝器;超載限制器;通信裝置。

4

提升機基礎應有排水措施。距基礎邊緣5m範圍內,開挖溝槽或有較大振動的施工時,必須有保證架體穩定的措施。

5

附牆架與架體及建築之間,均應採用剛性件連接,並形成穩定結構,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嚴禁使用鋼絲綁紮。

6

纜風繩應在架體四角有橫向綴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對稱設置,使其在結構上引起的水平分力處於平衡狀態。

7

物料提升機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操作時應遵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5

樁工機械

1

打樁機類型應根據樁的類型、樁長、樁徑、地質條件、施工工藝等綜合考慮選擇。打樁機作業區內無高壓線路。作業區應有明顯標誌或圍欄,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樁錘在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在距離樁錘中心5m以外監視。

2

嚴禁吊樁、吊錘、迴轉或行走等動作同時進行。打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3

懸掛振動樁錘的起重機,其吊鉤上必須有防鬆脫的保護裝置。振動樁錘懸掛鋼架的耳環上應加裝保險鋼絲繩。

4

壓樁時,非工作人員應離機10m以外。起重機的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5

夯錘落下後,在吊鉤尚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操作人員不得提前下坑掛鉤。從坑中提錘時,嚴禁掛鉤人員站在錘上隨捶提升。

6

混凝土機械

1

固定式攪拌機的操縱檯,應使操作人員能看到各部工作情況。

2

作業前,應先啓動攪拌機空載運轉,應進行料斗提升實驗,應觀察並確認離合器、制動器靈活可靠。

3

進料時,嚴禁將頭或手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運轉中,嚴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出料。

4

攪拌機作業中,當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檢修或清理基坑時,應將料斗提升至上止點,用鐵鏈或插入銷鎖牢。

5

插入式振搗器電纜線應滿足操作所需的長度。電纜線上不得堆壓物品或讓車輛擠壓,嚴禁用電纜線拖拉或吊掛振動器。

7

鋼筋加工機械

1

室外作業應設置機棚,機旁應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場地。

2

冷拉場地應在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區,並應安裝防護欄及警告標誌。無關人員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離開鋼筋2m以外。

3

用延伸率控制的裝置,應裝設明顯的限位標誌,並應有專人負責指揮。

8

鉚焊設備

1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必須採取防止觸電、高空墜落、瓦斯中毒和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2

對承壓狀態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帶電設備、承載結構的受力部位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嚴禁進行焊接和切割。

3

氣焊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幹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銷燬。

4

未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

9

氣瓶

1

施工現場使用的氣瓶應按標準色標塗色。

2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般≥10m,應保證氣瓶瓶底乾燥;禁止敲擊、碰撞;禁止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嚴禁用帶油的手套開氣瓶。

3

氧氣瓶和乙炔瓶在室溫下,滿瓶之間安全距離5m;距點火源之間距離10m。

4

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夏季要有防日光暴曬的措施。

5

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

6

氣瓶必須配好瓶冒、防震圏(集裝氣瓶除外);旋緊瓶冒,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動或撞擊。

10

木工機械

1

按照有輪必有罩、有軸必有套和鋸片有罩鋸,條有套,刨(剪)、切有擋,安全器送料的要求,對各種木工機械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尤其徒手操作接觸危險部位的,一定要有安全防護措施。

2

對產生噪聲、木粉塵或揮發性有害氣體的機械設備,要配置與其機械運轉相連接的消聲、吸塵或通風裝置,以消除或減輕職業危害,維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3

木工機械的刀軸與電氣應有安全聯控裝置,在裝卸或更換刀具及維修時,能切斷電源並保持斷開位置,以防誤觸電源開關或突然供電啓動機械而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4

針對木材加工作業中的木料反彈危險,應採用安全送料裝置或設置分離刀、防反彈安全屏護裝置,以保障人身安全。

5

在裝設正常啓動和停機操縱裝置的同時,還應專門設置遇事故需緊急停機的安全控制裝置。按此要求,對各種木工機械應制定與其配套的安全裝置技術標準、國產定型的木工機械,在供貨的同時,必須帶有完備的安全裝置,並供應維修時所需的安全配件,以瘦在安全防護裝置失效後予以更新。對條少安全裝置或其失效的木工機械,應禁止或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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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電動工具

1

使用刃具的機具,應保持刃磨利,完好無損,安裝正確,牢固可靠。使用砂輪的機具,應檢查砂輪,接盤間的軟墊並安裝穩固,凡受潮,變形,裂紋,破碎,磕邊缺口或接觸過油、鹼類的砂輪均不得使用,並不得將受潮的砂輪片自行烘乾使用。

2

在潮溼地區或在金屬構架、壓力容器、管道等導電良好的場所作業時,必須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動工具。

3

非金屬殼體的電動機,電器,在存放和使用時不應受壓、受潮,並不得接觸汽油等溶劑。

4

機具啓動後,應空載運轉,應檢查並確認機具聯動靈活無阻。作業時,加力應平衡,不得用力過猛。

5

嚴禁超載使用。作業中應注意音響及溫升,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在作業時間過長,機具溫升超過60℃時,應停機,自然冷卻後再行作業。

6

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摸刃具、模具和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或更換,然後再繼續進行作業。機具轉動時,不得撒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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