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省委原副祕書長楊邦國案細節:曾以賭資、房款等形式受賄)

楊邦國  資料圖

楊邦國  資料圖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李青松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出現了湖北省委原副祕書長楊邦國的身影。

判決書顯示,李青松,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無業。因涉嫌犯行賄罪,於2019年1月24日被荊州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5月23日被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經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執行,2020年1月22日被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青松爲解決湖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百姓矛盾、資金等問題,爲承包南漳縣採石場項目、採礦項目,承包通山縣車輛檢測站項目及承建該縣旅遊公路,爲了女兒李迪上大學等事項,多次請時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祕書長楊某出面,向相關人員打招呼予以關照。

爲表示感謝並繼續保持關係,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青松先後6次以禮金、賭資及多支付房款等形式送給楊某共計人民幣30.7319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搜索公開簡歷發現,上述楊某即楊邦國。

楊邦國,1981年9月至1984年6月,任湖北鍾祥縣胡集中學教師;1984年6月至1990年10月,先後任鍾祥縣胡集區公所宣傳幹事、組織幹事,鍾祥縣委辦公室祕書科副科長、科長,督辦科科長;1990年10月至1994年8月,先後任省委辦公廳綜合處副主任科員、正科級幹事;1994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省委辦公廳綜合處(綜合二處)副處長;2000年12月至2004年4月,任省委辦公廳綜合二處處長;2004年4月至2012年9月,任省委督查室主任(副廳級);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任省委副祕書長、省委督查室主任;2015年3月,任省委副祕書長。

違規經營餐館文玩店,充當“保護傘”

據湖北省紀委監委2019年7月22日消息:經湖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委原副祕書長楊邦國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通報指出,楊邦國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函詢、調查期間,與他人串供,並僞造、銷燬、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多套房產,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經營餐館、文玩店,給予他人財物搞錢色交易;違反羣衆紀律,爲涉黑涉惡人員違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利用職權向民營企業攤派費用;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公共資金的分配使用;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受賄近兩千萬,獲刑12年

據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2019年12月30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處楊邦國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楊邦國受賄所得贓款贓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楊邦國在法庭上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會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邦國利用擔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祕書長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40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楊邦國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有280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爲還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楊邦國多次索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交代全部罪行且大部分受賄罪行辦案機關尚未掌握;其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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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趙亞萍_NN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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