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標的物存在一定的風險問題,在交易市場上是很普遍的,買賣雙方常因交易過程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而起爭執。日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交易風險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法官耐心釋法說理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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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專門從事各類良種、良雜、土雜及各種淘汰母、公豬的購銷業務。2020年8月3日,原告張某電話告知被告王某需購買兩窩小豬,並特別強調要保證質量,王某應允。雙方約定每頭小豬1600元,19只共計30400元,張某可預留8000元作爲押金,如質量沒問題,收貨三天後付清。8月5日下午,王某把19只小豬送到張某處,張某隨即微信轉賬2.2萬元給王某。第二天,小豬出現發熱、拉肚子、腳痛、不喫等症狀,張某先後請當地和大池獸醫治療,均無效果。第四天小豬開始出現死亡。第五天,張某退回9只小豬給王某。之後,剩下和退回的小豬以及張某原有的4只母豬均先後發病死亡。張某找到王某要求返還豬款及賠償損失,遭到王某拒絕。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因治療小豬的花費2000元及4只母豬的死亡損失3.2萬元(現市場價8000元每頭),共計3.4萬元。

立案後,承辦法官認爲該案事實清楚,可先行調解,當即聯繫被告王某,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張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王某返還購豬款4300元。承辦法官一方面向雙方釋明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着重解釋買賣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如何承擔的問題。經調解,王某當場向張某返還購豬款4300元,無其他爭議,糾紛就此了結。

法官提示,一般情況下,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的,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因此,買賣有風險,須謹慎對待,如標的物出現毀損、滅失,一般以交付轉移原則來判斷風險承擔,而不是全由賣方承擔。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供稿:陳立烽 劉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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