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審華會計師所遭警示 審計盛運環保2016年報3宗違規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9月14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5號)顯示,安徽證監局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審華”)執業的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運環保”,300090.SZ,終止上市)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等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中審華及相關注冊會計師梁筱芳、金益平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銀行存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註冊會計師未獲取合併範圍內棗莊中科等四家子公司的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二是註冊會計師獲取的盛運環保及寧陽盛運、桐城盛運兩家子公司的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未加蓋銀行印章,註冊會計師對此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銀行存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註冊會計師在執行銀行賬戶清單與開戶信息覈對程序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未提供但開戶信息上存在的銀行賬戶情況,對此事項,註冊會計師僅獲取了公司關於未入賬賬戶未使用的說明,未執行函證程序,也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風險評估程序不到位

註冊會計師在瞭解到公司上一年度存在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等情況下,一是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職業謹慎,未對控股股東2016年度資金需求狀況、是否存在違規擔保的舞弊動機、盛運環保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控股股東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等進行了解及評價;二是未單獨或在籌資環節瞭解和評價與擔保相關的內部控制;三是未編制舞弊風險評估及應對底稿。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第十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三、對外擔保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見執行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相關人員、與外部法律顧問進行直接溝通等程序,覈查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未披露擔保及引起的訴訟情況;二是未見審計人員獲取盛運環保企業信用報告途徑的相關證據以及未見對企業信用報告中的對外擔保記錄進行覈對。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此外,2017年年報審計中存在風險評估、對外擔保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

安徽證監局認定,中審華及相關注冊會計師梁筱芳、金益平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及註冊會計師梁筱芳、金益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審華是中國知名的大型專業服務機構之一,是HLB浩信國際會計網絡之中國成員機構。中審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系由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與中審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13年11月重組而成,重組方式爲以華寅五洲爲母體吸收中審國際北京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專業人員與業務,機構重組後,事務所更名爲中審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資本爲1710萬元,管理總部設在北京。

安徽盛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爲桐城市輸送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9月28日。2013年12月16日,公司名稱由“安徽盛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爲“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30日至 2020年6月1日,盛運環保因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觸及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4.1條第(十九)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盛運環保股票終止上市。盛運環保股票自2020 年7月14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在2020年8月25日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摘牌。

2020年6月24日,盛運環保發布由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表示不對後附的盛運環保公司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由於“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部分所述多個相互影響的不確定事項的重要性,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爲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註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四條規定:項目組通過討論可以使成員更好地瞭解在各自負責的領域中,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並瞭解各自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如何影響審計的其他方面,包括對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影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

(一)近期擬實施或已實施的併購活動與資產處置情況;

(二)證券投資、委託貸款的發生與處置;

(三)資本性投資活動,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以及近期或計劃發生的變動;

(四)不納入合併範圍的投資。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規定:在獲取合理保證時,註冊會計師有責任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考慮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可能性,並認識到對發現錯誤有效的審計程序未必對發現舞弊有效。

本準則的規定旨在幫助註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用以發現這類錯報的審計程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 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的要求》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充分考慮存在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而不應受到以前對管理層、治理層正直和誠信情況形成的判斷的影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七條規定: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 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以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審計程序,以獲取用以識別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所需的信息。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二條規定:管理層處於實施舞弊的獨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層有能力通過凌駕於控制之上操縱會計記錄並編制虛假財務報表,而這些控制卻看似有效運行。

儘管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水平因被審計單位而異,但所有被審計單位都存在這種風險。

由於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行爲發生方式不可預見,屬於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從而也是一種特別風險。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 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瞭解以及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本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一)項目組內部就由舞弊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的討論及得出的重要結論;

(二)識別和評估的由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本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一)對評估的由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總體應對措施;

(二)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三)審計程序與評估的由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之間的聯繫;

(四)實施審計程序(包括用於應對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而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結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梁筱芳、金益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梁筱芳、金益平:

根據《證券法》、《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等相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業的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運環保)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等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你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銀行存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註冊會計師未獲取合併範圍內棗莊中科等四家子公司的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二是註冊會計師獲取的盛運環保及寧陽盛運、桐城盛運兩家子公司的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未加蓋銀行印章,註冊會計師對此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銀行存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註冊會計師在執行銀行賬戶清單與開戶信息覈對程序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未提供但開戶信息上存在的銀行賬戶情況,對此事項,註冊會計師僅獲取了公司關於未入賬賬戶未使用的說明,未執行函證程序,也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風險評估程序不到位

註冊會計師在瞭解到公司上一年度存在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等情況下,一是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職業謹慎,未對控股股東2016年度資金需求狀況、是否存在違規擔保的舞弊動機、盛運環保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控股股東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等進行了解及評價;二是未單獨或在籌資環節瞭解和評價與擔保相關的內部控制;三是未編制舞弊風險評估及應對底稿。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第十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三、對外擔保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見執行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相關人員、與外部法律顧問進行直接溝通等程序,覈查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未披露擔保及引起的訴訟情況;二是未見審計人員獲取盛運環保企業信用報告途徑的相關證據以及未見對企業信用報告中的對外擔保記錄進行覈對。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此外,2017年年報審計中存在風險評估、對外擔保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註冊會計師梁筱芳、金益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現提醒你們關注以下事項:(一)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二)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所應當在2020年9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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