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某等五名村民在红枫湖、百花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杨某某等五名村民共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清镇市红枫湖镇右二村沙坡组村民杨某某、吴某某二人,来到清镇市红枫湖镇将军湾红枫湖普关水域安放渔网,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到该水域收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扣用于捕捞的渔网1张、渔获物白条鱼7.9斤。2020年5月19日,家住清镇市红枫湖镇右二村沙坡组村民杨某某、陈某某,划船至清镇市红枫湖南湖野猫洞红枫湖水域安放渔网,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到该水域收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扣用于捕捞的渔网1张、渔获物白条鱼12.2斤。2020年5月中旬某日,家住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办事处青山村栗木组村民周某某来到栗木组王官桥百花湖水域安放地笼网,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该水域收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扣用于捕捞的地笼网1个、渔获物小龙虾4.3斤。

据了解,贵阳市2020年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域为贵阳市江河湖库等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法院认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

五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清镇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1000元、2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共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记者:龚晓宏 实习:袁小梅 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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