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清鎮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楊某某等五名村民在紅楓湖、百花湖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楊某某等五名村民共計被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審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清鎮市紅楓湖鎮右二村沙坡組村民楊某某、吳某某二人,來到清鎮市紅楓湖鎮將軍灣紅楓湖普關水域安放漁網,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到該水域收網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查扣用於捕撈的漁網1張、漁獲物白條魚7.9斤。2020年5月19日,家住清鎮市紅楓湖鎮右二村沙坡組村民楊某某、陳某某,划船至清鎮市紅楓湖南湖野貓洞紅楓湖水域安放漁網,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到該水域收網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查扣用於捕撈的漁網1張、漁獲物白條魚12.2斤。2020年5月中旬某日,家住清鎮市青龍山街道辦事處青山村慄木組村民周某某來到慄木組王官橋百花湖水域安放地籠網,5月22日8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到該水域收網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查扣用於捕撈的地籠網1個、漁獲物小龍蝦4.3斤。

據瞭解,貴陽市2020年禁漁期爲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區域爲貴陽市江河湖庫等所有天然水域,禁漁期間,禁止一切捕撈行爲,嚴禁扎巢取卵、挖沙採石和從事其他影響魚類生態的活動,嚴禁收購、銷售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

法院認爲,水產資源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產資源的捕撈,都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對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網目尺寸的漁具進行捕撈。急功近利,竭澤而漁,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破壞了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還危害了水產資源的存留和發展。

五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清鎮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分別對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1000元、2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共計被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並限於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記者:龔曉宏 實習:袁小梅 編輯: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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