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大家對第三者都恨得咬牙切齒。

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小三”了

又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呢?

發現自己“被小三”後的正確操作是什麼?

面對引發這一切的出軌者和憤怒的配偶

又該如何應對呢?

周婷經人介紹認識了李鴻遠,兩人之間在工作上業務往來頻繁,又有共同的興趣愛好,自然而然地好上了,很快過上了同居生活。但同居一段時間後,周婷就發現,李鴻遠經常揹着自己打電話、視頻,一問就說是工作上的事,不便讓她知道。李鴻遠還經常一個人去散步,拒絕周婷同行。周婷懷疑李鴻遠揹着她有了別人。於是,一個深夜,周婷偷偷解鎖了李鴻遠的手機,發誓一定要揪出那個不要臉的“小妖精”,但當她翻看了李鴻遠的聊天記錄後卻傻眼了:原來,自己纔是那個“小妖精”......

原來,李鴻遠在認識周婷之前,就已經結婚。因工作原因,一直與妻子分隔兩地,那些揹着周婷打的電話、視頻,就是爲了聯繫妻子,拒絕同行的“散步”,也是爲了不被妻子發現出軌。知道真相的周婷揪起熟睡的李鴻遠開始哭鬧,李鴻遠頓覺大事不妙,一把緊緊地抱住周婷,口中發誓愛的只有周婷。但周婷並不相信李鴻遠的話,轉身就去收拾行李準備離開,面對李鴻遠的哀求也無動於衷。於是,李鴻遠大聲表示,自己會和妻子離婚,迎娶周婷。聽到這,周婷愣住了,雖然她知道這句話信不得,但這段時間以來的感情和甜蜜又怎麼能輕易放下?

見周婷的態度似乎有所緩和,李鴻遠趕緊送上甜言蜜語,稱自己是按照父母意願和妻子結的婚,自己過去每個月都會去妻子所在的城市待幾天,但自從和周婷在一起後就再也沒去過了。周婷心中也在掂量,李鴻遠和妻子聊天時語氣平淡,似乎沒有感情。在一堆動聽的誓言下,周婷動搖了。兩人約定了李鴻遠最遲的離婚期限,又濃情蜜意起來。

離婚期限臨近,可週婷沒等到李鴻遠離婚的消息,反倒等來了他妻子的電話質問。兩人在電話裏大吵一架,周婷這才知道,李鴻遠壓根就沒提過離婚的事。周婷毅然決然與李鴻遠分手,離開了這座讓她痛苦的城市。

一年後,周婷已經開始新生活。就在她要忘記那段不堪的感情時,她卻收到一個快遞——來自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原來,李鴻遠的妻子將她和李鴻遠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和李鴻遠戀愛期間收到的所有款項共計50萬元。周婷氣得兩眼一黑,她認爲同居期間李鴻遠轉的錢都是同居時的生活費,還有一些工作上的往來款項,並非贈予,而且自己也轉給李鴻遠不少錢,買了很多貴重的禮物,憑什麼只讓她“還錢”!最終,周婷在律師的幫助下,梳理了與李鴻遠之間的往來款項。在庭上積極舉證了同居事實。經法庭覈實,將往來款項扣除後,李鴻遠轉給周婷的錢共計20萬元,法院判決其中10萬元爲李鴻遠無權處分的部分,要求周婷在限期內返還給李鴻遠的妻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讀嘉賓

成都市成華區司法局 副局長 李玉明

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 律師 湯洵

“婚外戀”贈與財產給第三者是否有效?

各地法院對此類贈與行爲效力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不同法院的裁判結果也大相徑庭。對於此類贈與行爲的效力,目前實踐中至少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01

有效說

理由是:一方面,判斷贈與行爲的效力,首先要看是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一般來說,贈與方對第三者進行贈與時是出於自願的,也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此觀點強調的是婚外同居與財產贈與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行爲,不能混爲一談。不應當認爲非法婚外同居行爲是不道德的、是違法的,就必然導致贈與行爲也是違法的、無效的。婚姻法中“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和“禁止有配偶者與人同居”的兩條規定不能直接認定贈與行爲的無效。贈與行爲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爲一樣,均應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從民法理論上來看,動機不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果把行爲的動機作爲判斷的對象,將損害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從而導致當事人的民事行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02

部分有效說

理由是:贈與方無權處分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在共同財產中所佔財產各半,贈與方對其中一半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將配偶一方的財產贈與第三者是無效行爲。此種觀點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判決支持,即婚外第三者取得了贈與財產的一半。

03

無效說

婚外第三者的贈與,其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雙方之間的非法關係,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任何人都不應當通過非法行爲獲益,故贈與行爲無效。

婚外戀中,贈與方的配偶

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財產,應如何處理?

目前,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應駁回贈與方配偶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贈與方和其配偶是夫妻財產的共同所有人,對共同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若贈與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同居方,侵犯了配偶方對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但是直接侵犯配偶方財產的是贈與方,故配偶方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產沒有依據,配偶方應當向贈與方要求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爲,應判決受贈方返還贈與財產的一半,理由是贈與方將配偶方的財產贈與第三者是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共同財產中屬於贈與方的份額部分的贈與行爲是有效的,其中的份額以一半計算。

第三種意見認爲,應全額返還贈與財產,理由是贈與方的贈與行爲基於同居關係而爲,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作爲同居方接受贈與財產不屬於善意取得,此贈與合同關係無效作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贈與方擅自贈與行爲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全額返還。

民法典生效後,應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來進行判斷: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外情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首先,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責任。刑法中的罰則,是針對犯罪來規定的,只有構成犯罪,方承擔刑事責任。婚外戀除非發展成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犯罪。因此,婚外戀只應承擔民事責任,而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婚外戀所應承擔的是違反忠誠義務的法律責任,而不是違反其它民事義務的法律責任。因此,婚外戀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如下兩點;其一,當婚姻的對方以此理由提出離婚時,婚外戀行爲人喪失抗辯權;其二,當婚外戀所導致的離婚對婚姻的對方、子女及家庭造成損害時,婚外戀行爲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 由於產生婚外戀行爲的原因和情況不同,不同的婚外戀行爲人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簡而言之,夫妻雙方相互忠誠,是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本應有的含義,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違反此項義務,發生婚外戀,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並且在追究此民事法律責任時應區別不同的婚外戀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

對於婚外情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能否請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民法典生效後有哪些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四種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的。除了這四種情況外,夫妻一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民法典生效後,婚外情可以作爲過錯事由,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故此,《民法典》生效後,婚外情作爲其他重大過錯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婚外情離婚的受害方能否向小三請求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當婚外情離婚滿足法定要件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婚外情,是過錯方和小三之間發生不正當關係而對夫妻一方產生傷害,那麼,受傷害的一方能否向小三請求賠償呢?這個情況目前還無法請求。因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破壞合法夫妻關係不屬於民事侵權的範疇,因此受傷害的一方僅僅能向婚姻關係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並不能向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主張。

婚外情該如何取證?

01

自家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牀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衆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02

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爲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爲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配偶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03

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爲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爲,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來源:998法治大講堂、法治成都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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