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陕西省镇安县人,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堂妹王某某成为情人关系。2019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提出分手并将李某某电话、微信拉黑,李某某不同意,多次到王某某打工的服装店和宿舍纠缠骚扰。2019年7月,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结交了新男友非常气愤,后在王某某家人的协商下,李某某答应分手但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给王某某所花的费用,因数额未达成一致未支付。2019年9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镇安县**路27**号二楼王某某租住的宿舍,进入房间后先用双手扭住王某某脖子并向后拉,二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打,李某某从厨房灶台上拿起一个玻璃耗油瓶在王某某头部猛击两下,致王某某倒地、玻璃瓶破碎,又持半截玻璃瓶捅刺王某某颈部,致王某某颈部裂创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监察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