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61972********,漢族,小學肄業,無業,陝西省鎮安縣人,住鎮安縣**街道辦事處**小區**號樓**單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鎮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鎮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與其妻堂妹王某某成爲情人關係。2019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提出分手並將李某某電話、微信拉黑,李某某不同意,多次到王某某打工的服裝店和宿舍糾纏騷擾。2019年7月,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結交了新男友非常氣憤,後在王某某家人的協商下,李某某答應分手但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保持情人關係期間給王某某所花的費用,因數額未達成一致未支付。2019年9月1日晚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後來到鎮安縣**路27**號二樓王某某租住的宿舍,進入房間後先用雙手扭住王某某脖子並向後拉,二人發生爭執繼而撕打,李某某從廚房竈臺上拿起一個玻璃耗油瓶在王某某頭部猛擊兩下,致王某某倒地、玻璃瓶破碎,又持半截玻璃瓶捅刺王某某頸部,致王某某頸部裂創右頸總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作案後,被告人李某某委託他人報警並在現場等候。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糾紛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中國監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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