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丁某某等15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被告人丁某某依仗家族勢力,利用其村幹部的身份把持基層政權,網羅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敲詐勒索、非法經營、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在埇橋區時村鎮逐漸形成以丁某某爲組織者、領導者,以血緣、姻親關係爲紐帶,以攫取經濟利益爲主要目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時村鎮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侵害了人民羣衆的利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丁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夥同他人持械聚衆鬥毆:指使他人作僞證;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有財物,數額巨大;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違反行政法規,佔用國有土地開發房地產,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向他人提供信息併購買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丁某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項罪行,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當天,部分埇橋區人大代表、有關工作單位人員、社會各界羣衆、新聞媒體記者以及被告人親屬等共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埇橋區人民法院;宿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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