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美宏 王纯强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9日,彭某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送至甲公司,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检测。经甲公司检测,该车的最大轮边功率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需将该车送至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后,再进行复检。彭某的驾驶员遂将该车送至乙公司进行维修。乙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两次维修,更换了相关配件,并向彭某出具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公司再次检测,该车已达到尾气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然而,彭某的驾驶员从甲公司处接车后行驶20米,发觉车辆发动机异响,遂通知甲公司负责人到现场查看。甲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后,随即通知乙公司到场共同查看、确认,并委托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车辆管理所(原宜宾县车辆管理所)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各方意见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此后,彭某的驾驶员又将该车送至某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费为8570元。因彭某、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对责任认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彭某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裁判

经审理,叙州法院认为,彭某不能举证证明案涉机动车发动机损害与检测机构的检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彭某表示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证明车辆发动机在维修、检测后出现故障,彭某提交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乙公司的维修单、录音光盘等证据。经审理,宜宾中院认为,上述证据可证明,车辆发动机系在维修、检测后出现故障。至此,彭某已经完成了关于甲、乙两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该案中,甲、乙两公司辩称,车辆发动机并非在检测、维修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这一无过错主张,两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为此,两公司提交了维修清单、检测报告等证据。但是,这两份证据系单方出具的维修或检测项目,不足以证明车辆发动机故障并非在维修、检测中出现。因此,两公司均不能证明自身在维修、检测过程中无过错。那么,应推定两公司在维修、检测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赔偿彭某的经济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公司赔偿彭某的汽车修理费。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此可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用于销售,即以营利为目的,将产品转移给他人,而非自用或用以科学实验的产品。二是必须已投入流通,即已按生产者的意思,将产品转移给他人销售或自己直接销售。三是经过一定的人工处理。具体包括制造、加工、修理、提炼、检测等,且必须凝聚了人类劳动。该案中,“产品”是车辆检测公司和维修公司向车主彭某提供的检测、维修服务,属于服务类产品。这同样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关于产品质量赔偿责任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两者的竞合,对消费者赋予了选择权,更有利于从各个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存在缺陷时,当事人既可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即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产生规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相对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变更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案中,车主彭某将车辆交给两公司进行检测、维修后,发动机出现故障,则彭某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两公司认为,彭某的车辆发动机故障与检测、维修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公司应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即证明自身已尽到认真、谨慎地进行检测、维修的义务;未对必要之外的、车辆的其他部位造成损害;检测、维修行为与车辆发动机故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来说,车辆年检的作用是检查出车辆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那么,将车辆检测、维修服务作为服务类产品,纳入《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概念范畴;明确车主对车辆检测、维修后出现故障的主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将检测、维修导致车辆故障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分配给检测、维修公司;明确检测、维修公司对自身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主张,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有助于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困境,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这要求检测、维修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尽到认真负责、谨慎管理、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有利于减少“暴力车检”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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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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