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房子對應重點小學的上學名額

爲此男方與女方“假結婚”

男方想爲兒子謀得入學機會

女方想賺上一筆

沒想到,離婚後男方遲遲不遷出戶口……

一份不同尋常的協議

杜某女士的房子對應北京市西城區某知名重點小學的入學資格,而男子苑某家住北京市朝陽區,他的兒子按政策無法就讀該小學。

爲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苑某想了個辦法:與杜某假結婚,將兒子的戶籍遷入杜某的戶籍地,保證兒子能進入重點小學。

杜某和苑某“友好”協商後,簽訂了一份協議:

1.杜某配合苑某以結婚的方式,將苑某兒子的戶口遷入杜某的住所。

2.離婚之前,如果杜某的房子被拆遷,補償款和拆遷款與苑某無關。

3.杜某應當配合苑某進行結婚登記、戶口遷移登記手續,以及苑某兒子的入學登記手續。戶口遷移完成當日苑某應當付給杜某9萬元。

4.苑某兒子入學後,2017年9月15日前,雙方應當積極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當日苑某支付杜某1萬元。

5.苑某應當在2018年10月1日前將戶口遷出杜某住所,若沒有按時遷出,苑某應當賠償杜某30萬元。

結果,因爲苑某沒有按時遷出戶口,杜某訴至法院,要求苑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結果萬萬沒想到

苑某辯稱,兩人簽訂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背公序良俗,損害公衆利益,應當屬於無效合同,因此不同意向杜某支付30萬元違約金。

苑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請求:

1.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2.請求判令杜某返還10萬元;

3.請求判令杜某支付10萬元的利息損失;

4.請求判令杜某承擔訴訟費用。

苑某還說,杜某想通過結婚落戶增加戶籍人口,以獲得更多拆遷補償。到了約定日期,杜某的房子還未拆遷,因此苑某才按照杜某的要求,暫時不遷走戶口。

法院:合同無效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法院認爲,該案中苑某爲了獲得優質的教育資源,與杜某訂立協議,約定二人通過結婚方式將苑某之子的戶籍遷入杜某戶籍地。該協議雖然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但該協議達成的效果,勢必會影響該社區其他居民子女獲取優質教育資源的機會。

另外,杜、苑二人結婚時不以共同生活爲目的(審理中,二人確認進行結婚登記後從未共同生活),僅爲達到苑某父子二人戶口遷移的目的。因此,杜、苑二人的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若法院認可該協議效力,將給社會確立不良範例,因此法院有必要對這種契約自由進行規制。

據此,法院判決杜某和苑某之間的協議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杜、苑兩人對於協議的無效均有過錯。據此,法院判決杜某返還苑某10萬元,苑某要求杜某賠償10萬元利息損失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這樣說

該案的判決書中,這些話值得大家借鑑與思考: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其本質在於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即爲契約自由劃定界限,逾越界限從事的法律行爲將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該案中的協議就違背了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許、遵守的道德準則,因此法院有必要對這種契約自由進行規制。

當前北京各城區教育資源分佈不均,加之二胎政策開放後生育率提升,優質小學的入學難度加大。父母希望爲子女爭取更好的教育資源的心情能夠理解,但應當通過正當、合理的途徑解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應當爲孩子樹立正直、誠信的榜樣,不應該在入學問題上弄虛作假。

來源:人民法院報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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