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某某向青島一家銀行申請貸款42萬元用於購買魯B*****號奔馳轎車,並將該車輛抵押給這家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蔣某某作爲連帶責任人,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隨後,李某某未按約定償還貸款,銀行將李某某、蔣某某訴至市南法院,2016年,市南法院判決李某某、蔣某某償還貸款本金400668.49元並承擔相應利息,銀行對李某某名下魯B*****號奔馳轎車享有抵押權。判決生效後,李某某、蔣某某未按判決償還貸款本息,銀行向市南法院申請立案執行,該案隨機分配到市南法院執行團隊長、員額法官孫興文名下。

孫興文接手案件後,向李某某、蔣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均未聯繫到被執行人。孫興文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控,未發現該車輛的相關線索,亦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案件只能暫時終本處理。

2020年7月17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市南法院通過官方公衆號向社會發出執行懸賞公告。公告發出後,一直沒有人進行舉報。9月的一天,孫興文突然接到一名陌生人的來電,向孫興文提供涉案車輛線索,稱該車輛在李滄區一社區。孫興文果斷召集執行團隊人員和法警,趕到涉案車輛所在小區,卻發現車輛已被開走,孫興文等人撲了個空。

9月24日,孫興文再次接到他人提供的車輛所在地線索,爲防止該車輛被再次開走,孫興文等人火速趕往現場,終於將車輛成功控制。孫興文撥通了車輛上存放的電話號碼,發現車輛實際使用人並非李某某。孫興文向車輛實際使用人說明來意,要求車輛實際使用人到場配合工作。經過與車輛實際使用人溝通協調,車輛實際使用人將車輛鑰匙交給法官,車輛順利被扣押。

根據執行程序,涉案奔馳轎車將依法啓動拍賣程序進行司法拍賣,市南法院將按實際到位執行款的5%向舉報人支付懸賞金。(觀海新聞/青島晚報 記者 劉卓毅 通訊員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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