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房是他抵債給我的, 爲什麼不作數?

被查封的房屋用來抵債,即使簽訂了協議,也無法辦理過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以下人物皆爲化名

欠款未還,以房抵債

永發公司向小郭借款,

前前後後一共借了800餘萬元。

因永發公司不能按期償還,

雙方便籤訂協議,

約定永發公司用其

鳳凰苑小區的商業門面抵債。

後永發公司遲遲不交付門面,

小郭便訴至法院,

請求確認其與永發公司

簽訂的抵債協議有效,

並要求辦理過戶。

法院審理中發現,

在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前,

該門面已經被法院查封。

審理認爲,

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

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強制性規定,

協議有效。

協議雖然有效,

但被查封的房屋,

依法不得轉讓,

對小郭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

不予支持。

以案說法

結合本案

以物抵債協議爲諾成性合同,不以房產物權轉移登記爲生效要件,是否有效也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斷。本案中,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協議應屬有效。但以物抵債協議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得轉讓。”小郭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自不得到支持。

法官寄語

以物抵債是以消滅金錢債務爲目的的債的履行方式,也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途徑。但作爲債權人,在與債務人簽訂相關協議時,應當注意審查財產狀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轉讓等情形,並視具體情況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避免債權落空。

來源:無訟之道、黔江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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