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查封房屋抵債?靠譜嗎?看完這真實案例你就明白了
這套房是他抵債給我的, 爲什麼不作數?
被查封的房屋用來抵債,即使簽訂了協議,也無法辦理過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以下人物皆爲化名
欠款未還,以房抵債
永發公司向小郭借款,
前前後後一共借了800餘萬元。
因永發公司不能按期償還,
雙方便籤訂協議,
約定永發公司用其
鳳凰苑小區的商業門面抵債。
後永發公司遲遲不交付門面,
小郭便訴至法院,
請求確認其與永發公司
簽訂的抵債協議有效,
並要求辦理過戶。
法院審理中發現,
在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前,
該門面已經被法院查封。
審理認爲,
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
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強制性規定,
協議有效。
協議雖然有效,
但被查封的房屋,
依法不得轉讓,
對小郭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
不予支持。
以案說法
結合本案
以物抵債協議爲諾成性合同,不以房產物權轉移登記爲生效要件,是否有效也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斷。本案中,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協議應屬有效。但以物抵債協議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得轉讓。”小郭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自不得到支持。
法官寄語
以物抵債是以消滅金錢債務爲目的的債的履行方式,也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途徑。但作爲債權人,在與債務人簽訂相關協議時,應當注意審查財產狀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轉讓等情形,並視具體情況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避免債權落空。
來源:無訟之道、黔江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