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細則、《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年費沒有按期繳納,將視爲放棄而終止該專利權。一般情況下,在接到專利權終止通知之後的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請求並說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復專利權,超過這這期限一般很難恢復。

而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最遲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交費時間超過規定交費時間不足一個月的,不收滯納金,超過規定繳費時間一個月的,每多超出一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作爲滯納金,例如,繳費時超過規定繳費時間兩個月,滯納金金額爲年費標準值乘以10%。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還要繳納金額爲年費的25%的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日起,其專利權終止。

專利權的終止有兩種情況,即正常終止和提前終止。

1、專利權的正常終止即自然終止,這是由於法律規定的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屆滿而自然終止其法律效力,這雖然是正常終止,但專利權能保持到屆滿的情況並不多。

2、提前終止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

(1)專利權人不按時繳納年費。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還要繳納金額爲年費的25%的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日起,其專利權終止。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3)無繼受人。

當專利權人是個人時,專利權人死亡後無人繼承,則專利權自行終止;當專利權人是單位,單位倒閉後,又無繼受單位,則專利權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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