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官網截圖。

長城網訊(記者 萬前進)9月27日,河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河北省財政廳聯合發佈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0〕38號)精神,從2020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調整後的標準見附件1。

二、提高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調整後的標準見附件2。

三、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調整後,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695元,解放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650元,建國後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645元。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7222元,省內負擔每人每年3118元;解放戰爭時期和建國後的在鄉復員軍人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6862元,省內負擔每人每年2938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調整後每人每月不低於81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680元,省內負擔每人每年5040元。

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困難的農村、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部隊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80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040元,省內負擔每人每年4560元。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68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6480元,省內負擔每人每年1680元。

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45元。

四、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關於軍人撫卹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的要求,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三屬”定期撫卹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擔;其他優撫對象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省內負擔部分省與縣(市)各分擔50%;市轄區優撫對象撫卹和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設區市與市轄區予以保障,具體分擔比例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

五、各地按照自然增長機制原則調整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高於省定標準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各地在審覈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要嚴格執行撫卹補助金不計入優撫對象家庭收入的規定,特別要將符合條件的孤老優撫對象全部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確保優撫對象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六、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補助標準調整爲: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卹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老黨員生活補貼所需經費中央財政承擔50%,省內負擔50%。

七、各級退役軍人事務、組織、財政部門要加強撫卹補助等專項經費的管理,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配套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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