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9月2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浙江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當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二審宣判。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二審裁定,駁回楊某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楊某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

庭審現場。浙江高院供圖

法院審理查明,楊某與被害人鄭某同居生活多年並育有一女。2018年以來,因楊某生意投資失敗,二人時常吵架。

2019年3月20日22時許,楊某在家中,再次因家庭瑣事與鄭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楊某用拳頭擊打鄭某頭部致其摔倒在地昏迷,但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直至鄭某昏迷半小時後纔在趕來的家屬鄭某某陪同下將鄭某送醫搶救。當日,鄭某在醫院搶救無效被宣佈臨牀死亡。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鄭某頭部的外傷、情緒急劇波動等情況可誘發其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發作死亡。2019年3月21日凌晨,公安機關接警後在醫院抓獲在場等候的被告人楊某。

法院審理認爲,上訴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某與被害人因企業經營及家庭瑣事等原因發生爭執並相互辱罵期間,楊某明知被害人有高血壓仍用拳頭猛擊被害人頭部,楊某的一系列行爲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而死亡,楊某的犯罪行爲與被害人死亡後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楊某的傷害故意、傷害行爲及結果均能成立,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激烈爭吵過程中,楊某揮拳猛擊被害人頭部,以致被害人倒地並造成長達2.9cm頭部裂創,足見拳擊力度之大,與爲擺脫對方糾纏而有節制的揮手或擊打行爲不同,明顯具有傷害故意,楊某及辯護人關於本案應定性爲過失致人死亡的意見,與法不符,不予採納。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鑑於楊某有自首情節,原判對楊某在起點刑判處,量刑適當。楊某及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要求二審改判的理由,均不予採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司法鑑定機構通過屍表檢驗、解剖檢驗、病理檢驗、理化檢驗,發現被害人鄭某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其左顳頂部2.9cm長頭皮挫裂創,及頭皮下出血,但相應顱骨及腦組織未見明顯損傷,經對被害人的大腦切片檢查,檢見大腦組織、小腦、腦幹未見挫傷、出血,綜合認定被害人系死於心臟病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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