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正義網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8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朋友圈賣保險也需獲得授權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圈、短視頻、各種聊天羣、公衆號常常遇到保險營銷,這種情況將迎來新規,以後朋友圈賣保險將需要獲得授權。9月28日起,中國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這次徵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呢?

《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進一步說明稱,同時滿足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爲就已經是互聯網保險業務。

非保險機構不得代辦投保

生活中,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時有發生。《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爲邊界做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爲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爲。

《辦法》指出,保險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互聯網大平臺均可做互聯網保險業務,但前提都是必須持牌,即保險業務許可證。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衆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爲規範營銷宣傳行爲,《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針對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就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指出,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業內人士對此表示,該規定的意思是,現在從業人員個人製作的、內容聳動的宣傳單未來將不予允許。

保險飛單平臺“風光”難再

記者留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施行日期已標註了2020年,而在銀保監會2020年計劃出臺26項監管辦法中,也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的過度安排指出,保險機構應根據新規對照整改,在新規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制度、營銷、宣傳、銷售管理等問題的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指出,保險機構在互聯網保險銷售或經紀活動中,不得向未在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支付或變相支付佣金及勞動報酬。“利用互聯網技術的飛單平臺盛行,這一規定將卡死這一點。”

在手續費支付方面,記者留意到,《辦法》指出,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或保險機構向提供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等服務的合作機構支付相關費用,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種類和標準,由總公司統一結算或授權省級分支機構通過銀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賬支付,不得以現金形式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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