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0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2份民事判決書顯示,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遊族網絡”,002174.SZ)與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幻聚科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雙方此前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多次互發律師函,並因此對簿公堂。幻聚科技起訴之後,遊族網絡提起反訴,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判決後,幻聚科技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再次受理後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終止;遊族網絡賠償幻聚科技損失73.37萬元;幻聚科技支付遊族網絡搬遷費16930元。遊族網絡再度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滬0104民初23716號)顯示,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聚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族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後,遊族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訴,法院予以合併審理。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法院於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6)滬0104民初31680號民事判決後,幻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再次立案受理後,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深圳市前海大家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前海公司”)爲本案第三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遊族公司繫上海市宜山路XXX號XXX層商鋪(1010室、1013室、1014室、1015室、1016室、1017室)(即係爭房屋)權利人。 

2015年4月3日,深圳前海公司(甲方)與遊族公司(乙方)簽訂《咖啡項目合作協議》一份,約定,雙方同意,公司成立後應向乙方租賃位於上海市徐彙區宜山路XXX號華鑫商務中心X號樓的底商場地建築面積共853.33平方米,由公司不受干擾的運營及使用,租賃期三年,租金按照每平方米4.5元/日計算,物業費按照每平方米17元/月計算的,則每一年度租金及物業管理費金額總和爲人民幣157.57萬元,三年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的金額共計472.70萬元,三年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的金額應在公司成立後10個自然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畢,否則視爲甲方違約,甲方或公司應根據乙方要求以人民幣472.70萬元回購乙方30%公司股權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乙方或其附屬子公司享有公司每年100萬元人民幣的等額消費額度,而不需額外支付對價。 

2015年6月,遊族公司(出租方、甲方)與幻聚公司(承租方、乙方)就係爭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部分同《咖啡項目合作協議》內容)在租賃期限內,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4)、乙方在房屋租賃期間內,若出現經營嚴重虧損或分立、合併、解散清算等事宜,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本合同規定事宜。乙方須在租賃期滿或提前結束時,把該房屋連同所有的附屬物裝置、附加物,按照合同規定,在與租賃前原狀一致(除自然損耗外)的可租用狀態下,順利交還甲方,乙方投入或添置的動產歸乙方,不動產(如裝潢等)屬甲方。合同附表另約定:起租日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該房屋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按年計算,一次性繳清,以承租面積及人民幣爲貨幣單位計算,租金並不包括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承租面積:在本合同簽訂時,承租的使用面積爲853.33平方米。用途:該房屋只限於用作咖啡廳。合同並就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 

2015年6月16日,幻聚公司成立。股東爲深圳前海公司和遊族公司。2015年6月3日,遊族公司將係爭房屋交付幻聚公司使用。庭審中,幻聚公司自認其經營至2015年底,後因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原因,自2016年起未再經營。 

2016年4月28日,遊族公司委託律師向深圳前海公司發出《關於深圳市前海大家聚科技有限公司咖啡項目合作協議違約的律師函》,內容是:截至本函發出時,貴司未履行合同義務,在咖啡廳裝修完畢後未實際開展經營,場地空置已近一年,導致《咖啡項目合作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遊族公司或其附屬子公司每年100萬元人民幣的等額消費額度無法實現,遊族公司也未收到項目公司租用場地的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用。我們要求貴司:1、立即恢復履約,在收到本律師函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正式對外經營咖啡館;2、在收到本律師函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遊族公司支付三年租金及物業管理費人民幣472.70萬元;3、在收到本律師函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賠償遊族公司無法實現的2015年消費額度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2016年4月7日,因物業公司發現係爭房屋深夜有人進入,故報警。庭審中,遊族公司陳述,因物業害怕有別的損失,故於2016年5月下旬將係爭房屋上鎖。 

2016年5月23日,深圳前海公司委託律師向遊族公司發出《關於終止合作的律師函》,內容爲:2015年,幻聚公司與你方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向你方租賃上述租賃房屋,其中約定在幻聚公司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時,你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因你方原因出現無法辦理證照的情況,即無法取得合法經營權,則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溝通合同作廢,幻聚公司向你方交納的費用,你方應全額退還。2015年8月,幻聚公司與你方關聯方上海遊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遊族文化”)以及北京百星社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署了《宣傳營銷合作協議》,你方卻不僅沒有積極推動項目,反而卻屢次違背合約、法律以及商業誠信原則。 

其中主要違約行爲包括:1、租賃房屋不符合法定出租條件。2、違反出資義務。3、違法避稅以及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要求。4、侵犯幻聚公司對租賃房屋的合法使用權。5、干擾幻聚公司在租賃房屋的正常運營。6、無故拒絕履行雙方約定的宣傳營銷合作義務。故致函你方:1、由於你方的嚴重違約,深圳前海公司決定終止項目運營以及對於項目的任何進一步投入;2、爲避免進一步損失擴大對雙方造成的不利影響,深圳前海公司要求你方在收到本函後十日內按照幻聚公司總體估值人民幣2500萬元的價值回購深圳前海公司所持有的幻聚公司的全部股權;3、若你方在上述期限內未能根據深圳前海公司要求回購股權,深圳前海公司將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起訴以及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追究你方及你方關聯公司的法律責任,並就深圳前海公司及幻聚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向你方及你方關聯公司進行追索。遊族公司於2016年5月28日收到該份律師函。 

2016年6月2日,遊族公司委託律師向幻聚公司發出《關於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違約的律師函》,內容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你方無特殊原因拖欠租金及物業管理費一個月以上,遊族公司有權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故特致函你方,要求立即終止遊族公司與你方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你方於2016年6月15日前搬離係爭房屋並完整歸還三體紅岸基地模型。同時,你方應於收到本律師函的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至本律師函出具之日應付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共計157.57萬元,並賠償由此給遊族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2016年6月28日,遊族公司又向幻聚公司發函,內容是:我司已經於2016年6月2日委託律師向你方寄律師函,然而,截至本函發出時,你方未有任何答覆,未搬離係爭房屋,也未支付任何款項,基於此,我司鄭重通知你方:1、《房屋租賃合同》於2016年6月2日終止;2、請於2016年7月5日前完成房屋清退及交接工作,否則我司將自行安排房屋清退及物品處置,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後果概由你方承擔。 

2016年9月,遊族公司將係爭房屋內的物品經公證後搬離,並將係爭房屋收回。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託上海東方投資監理有限公司對係爭房屋的裝修殘值作出司法鑑定:係爭房屋裝修工程造價爲:220.12萬元。 

綜上分析,法院認定,在合作協議、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幻聚公司和遊族公司具有同等過錯,雙方理應各半承擔相應的損失。現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幻聚公司在係爭房屋上的裝潢損失,本院根據裝潢造價鑑定結論及三年租期折舊完畢的規則,確定至2016年5月底時的殘值爲146.75萬元;遊族公司應承擔裝修殘值50%的賠償責任。就幻聚公司主張的員工工資、日常運營損失、財務費用等,因幻聚公司明確其僅在取得係爭房屋後試營業至2015年底,自2016年起並未實際營業,故該部分損失與解除租賃合同無關,本院不予支持。因幻聚公司並未實際向遊族公司支付過房屋租金,故就幻聚公司要求遊族公司賠償租金損失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就反訴本分,雙方就租賃合同已實際解除並無異議,故就遊族公司要求終止和幻聚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就遊族公司主張的損失及利息,庭審中,遊族公司明確該損失及利息即合作協議約定的消費額度損失,因本案爲房屋租賃合同,遊族公司與深圳前海公司因合作協議履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本案處理範圍,故就遊族公司要求幻聚公司賠償損失及利息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遊族公司可依據合作協議另行主張權利。就遊族公司要求幻聚公司賠償公證費及律師費的訴請,因此係遊族公司自己的訴訟成本,且並非必要發生的費用,現遊族公司要求幻聚公司承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就遊族公司要求幻聚公司承擔搬遷費的訴請,因幻聚公司確實已經將相關物品收回,且因雙方就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故就搬遷費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各半負擔。就遊族公司要求深圳前海公司對幻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因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與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終止; 

二、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損失733730.37元; 

三、駁回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四、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搬遷費16930元; 

五、駁回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餘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56277.7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61277.70元,由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4201.70元,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076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775元,由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86元,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689元。審價費70800元,由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5400元,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4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1民終5471號)顯示,上訴人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聚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大家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23716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法院認爲,遊族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845元,由上訴人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SZ.002174),成立於2009年,是全球領先的互動娛樂供應商。在創始人林奇先生帶領下,公司立足全球化遊戲研發與發行、大數據應用、IP開發與運營、泛娛樂產業投資四大業務板塊全面發展,分支機構遍及南京、臺北、新加坡等全球八大城市,並於2014年6月正式登陸A股主板。 

深圳市前海大家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1月17日,註冊地位於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祕書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深港青年夢工場5-113房,法定代表人爲梁京。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推廣、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 

上海幻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6月16日,註冊地位於上海市徐彙區宜山路717號1層商鋪1010室、1013室、1014室、1015室、1016室、1017室,法定代表人爲梁京。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服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等。深圳市前海大家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70%,遊族網絡持股30%。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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