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莞時間網-i東莞

莞寓·市人才安居社區 全媒體記者 陳棟 攝

9月28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東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實施細則》(下文簡稱《細則》),配建人才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爲主,配建安居房面積原則上不低於總建面的10%,最多不超30%。共有產權房的個人產權份額不低於50%,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允許轉讓所持有的產權份額。

安居房配建面積:

原則上不低於10%,最多不超30%

何爲安居房?《細則》將之定義爲,政府爲解決本市常住人口安居問題籌集建設的房屋。房源類型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等。

《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改造方向爲住宅和招拍掛出讓住宅用地項目配建安居房的規劃、建設、移交及監管活動。各鎮街(園區)根據安居房供需情況,制定轄區內安居房配建供應計劃,利用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安居房的,應在城市更新單元劃定方案中明確配建比例、配建類型、總建築面積、移交方式。

《細則》提出,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改造方向爲住宅用地的,扣除拆遷安置住宅用房面積後,原則上應按其住宅總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安居房。招拍掛方式出讓住宅用地的,原則上應按其住宅總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安居房。對安居房需求較大的鎮街(園區),可在10%的基礎上通過“競配建”方式籌集更多安居房源,競拍上限爲住宅總建築面積的20%,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積爲住宅總建築面積的30%。

配建比例低於10%的項目,一般作爲人才住房使用,超過10%部分,可作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等用途。

安居房的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爲主,分散配建爲輔。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居房原則上應當安排在首期。同時,《細則》鼓勵金融機構爲安居房的配建、運營提供金融支持,引導融資擔保機構爲配建安居房融資提供擔保。

共有產權住房:

個人產權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

安居房採用配租和配售兩種方式進行分配。產權型安居房包括產權型人才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其中,共有產權住房的分配對象爲城鎮無房家庭,包括本市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在本市穩定就業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共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採用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等方式,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個人產權份額爲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佔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爲政府產權份額。分配對象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由安居房運營機構代爲持有。

共有產權住房分配對象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分配對象需轉讓的,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安居房運營機構提交轉讓申請。該分配對象所持有的產權份額由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籤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分配對象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分配對象所有。轉讓時成交價格低於購買時成交價格,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細則》提出,配建人才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爲主,最大單套建築面積一般不得超過144平方米。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共有產權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爲主。

人才住房租金標準:

不高於同地段商品房平均租金60%

哪些人可以申請安居房?除上述共有產權住房的分配對象外,人才住房的分配對象爲符合《東莞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企事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黨政機關等各方面人才,優先面向頂尖人才、特色人才、創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對象爲符合《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入戶人員等。

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分配對象面向城鎮無房常住人口,主要是非戶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戶的新就業大學生。

《細則》提出,租賃型人才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分別應不高於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和70%,並實行定期動態調整。產權型人才住房採用先租後售方式實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滿5年,可按不高於約定時點市場價60%的價格購買並登記產權。

此外,《細則》提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安居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服務。

記者 付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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