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黔山雷暴之‘六穩’‘六保’”專項執行行動中,餘慶法院執行法官經過不懈努力,圓滿執結一起歷時7年的老案。接過執行款的那一刻,申請執行人劉某感激萬分,連聲道謝“謝謝法官幫我討回了公道,我也好給孩子一個交代啦,謝謝!謝謝!”

看似平常的案件,爲什麼一直到現在才得以執行完畢?箇中原因頗爲曲折,讓人動容。事情還得追溯到7年前發生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

飛來橫禍,兩個家庭分崩離析

2011年4月2日,天空似乎比往常陰沉灰暗,渾濁的空氣朦朧又模糊,淡漠的風凌厲地在公路上穿梭,刮擦着車窗呼嘯而過,讓人平添幾分愁悶和煩躁。接下來發生的一件事,讓兩個陌生的家庭煎熬了整整7個年頭……。是日9時許,郭某某駕駛一輛“大貨車”從湄潭向餘慶方向行駛,當行至大松路段時與謝某某駕駛的“小客車”迎面相撞。伴隨着“轟”的一聲巨響,“小客車”面目全非,一時間,乘客的呼救聲、哭喊聲、呻吟聲此起彼落,場面慘不忍睹……。

當年,這起被命名爲“4·2”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及劉某母親、母舅等6位親人受傷(已作另案處理),劉某年僅3個月大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劉某的丈夫驚聞噩耗,也因悲傷過度於三日後離逝。劉某的母親至今落下口眼歪斜的後遺症。

喪子喪夫突如其來,心頭之痛讓劉某終日以淚洗面,鬱鬱寡歡。郭某某也因交通肇事罪鋃鐺入獄,不久,妻子與郭某某辦理了離婚手續。

對簿公堂,一錘定音立斷公平

事故發生後,餘慶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郭某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謝某某、劉某、李某某等人對交通事故無責任。

2012年2月9日,爲賠償事宜,劉某將郭某某、人壽財保某某中支公司一併起訴到餘慶縣法院。公堂之上,郭某某爲賠償標準與劉某爭論不休;人壽財保某某中支公司也爲保險限額與郭某某互相推責。三方爭論激烈,互不相讓,導致調解未果。

最終,該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人壽財保某某中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80000元;郭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賠償劉某108583.08元。

執行維權,剛柔並濟舉措窮盡

判決生效後,人壽財保某某中支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是,郭某某除在李某某死亡時支付20000元安葬費外,其餘賠償費88583.08元未予支付。2013年1月18日,劉某逼不得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執行法官按常規程序迅速開展見面談話、限期執行、財產查控等一系列工作。經查,郭某某名下既無房屋也無存款。交流中郭某某極不配合,以無錢執行一言蔽之,對執行法官的說服教育和有益建議置若罔聞。鑑於郭某某的牴觸行爲,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間,郭某某自知一味牴觸難過此關,於是主動向執行法官提出執行擔保申請,並承諾由擔保人郭某甲、郭某乙、任某某、王某某4人,分三期、分額度分別爲案件執行承擔擔保責任。

1月24日,在執行法官見證下,郭某某及4名擔保人向法院出具了擔保書,郭某某與劉某達成分期支付賠償款的執行和解協議。

和解爽約,心願難遂再次執行

和解協議一期、二期如約履行,郭某某共支付賠償款60000元,但是由擔保人王某某擔保、約定於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的三期賠償款50488.8元,逾期未能兌現。同年3月4日,劉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經查,郭某某出獄後無穩定職業,爲求生活行蹤不定,一時半會難以聯繫。同時,郭某某仍然處於無房屋、無存款狀態。執行工作一時難以推進。

“找不到被執行人,就找擔保人。”3月5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追加擔保人王某某爲本案被執行人,並限其3日內與郭某某共同支付賠償款。同時,凍結了王某某的銀行存款16300元,並每月從其工資收入中提取630元,用於案件執行。

儘管心願難遂,但是案件執行至此也算告一段落。

值得一提的是,當年擔保人王某某在某某村任主任,因擔保事宜導致家庭矛盾,後與丈夫離婚,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爲提取工資一事,王某某多次糾纏反映,對此,執行法官沒少做釋明息訪工作。

雷暴聲響,重點出擊了卻心願

事後,劉某隔三差五也沒少到法院來過問執行情況。其實,對該案的執行法官從未放棄,期間,法院通過凍結、扣劃、提取方式,已執行兌現23500餘元。

今年,貴州法院“黔山雷暴”專項執行行動啓動後,法院再次把該案列入重點執行對象。

在法院接待中心,郭某某以患絕症爲由,要求法院解凍賬戶取錢就醫。王某某則以凍結賬戶無法生存爲由,一哭二鬧三上吊相要挾。在大量思想安撫工作後,執行法官嚴厲批評其無理取鬧行爲的違法性,同時,正告其拒不履行的嚴重後果。

執行--柔中也有鋼,吵鬧--歪理不壓正。面對執行雷暴,郭某某、王某某倍感膽怯也自知理虧。經過半天的說服教育,郭某某、王某某最終低頭認錯,當場全部兌現了下欠的賠償款。

正是謂:執行七載征途遠,雷暴聲響有善果;心存僥倖難過關,拒不執行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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