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大家法治意識的增強

訴訟已經成了非常普遍的糾紛解決手段

訴訟結束後

有關財產的部分還會涉及到執行程序

可如果遇到被執行人死亡的情況

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回顧

2013年1月,雷某購買了某地產公司的一套房子,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購房款由雷某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此外還約定若雷某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導致地產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損失,地產公司原告有權向雷某追償。

當年6月,雷某向銀行貸款,由地產公司爲雷某提供擔保,三方還就此進行了公證。之後,銀行向雷某發放了貸款。

一年後,因爲雷某未按時還款,銀行於2015年8月4日向雷某發出《催款通知》,截至當天,雷某共拖欠連續三期貸款本息合計15239.38元。雷某拖欠貸款後,地產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向銀行代償了15239.38元。此後,雷某繼續拖欠貸款,地產公司又於2016年10月13日,向銀行代償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人民幣50多萬元。前後兩次代償的金額加起來共計552956.48元。

之後

地產公司向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雷某償還欠款

2017年2月27日

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由雷某賠償地產公司代償款552956.48元,並支付相應資金佔用費。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雷某已死亡,且辦理了戶口註銷手續。法院查控發現,雷某名下尚有從地產公司購買的房屋一套,但該套房子已被查封,法院遂向首封抵押權法院發出參與分配函,但未能得到參與分配結果。

經查,被執行人雷某名下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其名下房產也無法處置,其繼承人也未確定繼承或放棄繼承,故法院終結執行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死亡

其身前債務也跟隨消滅了嗎?

其實法律對此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

並不意味着被執行人所負義務的消失

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依舊應當得到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

執行人死亡的情形分爲以下幾類:

1

若被執行人死亡,其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則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2

若被執行人死亡,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則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若遺產不足以覆蓋執行欠款,則終結執行,不足部分不再給付。

3

若被執行人死亡,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繼承人明確表示繼承,則法院可裁定變更該繼承人爲新的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份額內償還執行欠款,剩餘欠款不再給付,執行程序終結;若只有一個繼承人且繼承人既不明確表示繼承也不明確放棄繼承,則視爲接受繼承;若有多個繼承人,則在接受繼承的前提下,在遺產份額內承擔相應清償責任。

綜上,被執行人死亡,其所負義務並不會直接消失,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別對待。因涉及遺產、繼承人的確認等問題繁雜,此類案件執行程序往往進展緩慢。執行人員必須查明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無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兩大問題才能進一步判斷如何處置。

來源:中院宣傳處

一審:雷晴

二審:曾勇

【來源: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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