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掃黃 重拳出擊

弋陽公安堅持“零容忍”

大力整治涉黃違法犯罪行爲

淨化社會風氣

助力“平安+滿意”創建行動

簡要案情

近日,弋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根據羣衆舉報線索,經過連續多天的奮戰,成功在弋江鎮陽明路出租屋內搗毀一賣淫窩點,抓獲嫌疑人4人,有效淨化了社會環境。

行動前爲防止有“漏網之魚”和行動後該團伙“死灰復燃”,縣局治安大隊周密安排部署,全面開展案件調查、取證等工作,通過摸排及踩點,最終徹底摸清了相關人員涉案的情況。

9月28日凌晨,收網時機成熟,治安大隊聯合巡特警大隊、弋江派出所共計出動30餘名警力聯合展開了“收網”行動。對該出租屋進行依法突擊檢查,當場抓獲涉黃人員4人。經審訊,4名嫌疑人對其違法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目前,譚某(男,弋陽人)、黃某(女、弋陽人)2人涉嫌容留賣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張某(女,鉛山人)、韋某(女,貴州人)2名失足女子被行政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警方提醒

賣淫嫖娼行爲不僅破壞家庭和睦,而且也是導致各種違法犯罪的根源,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希望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涉黃違法犯罪,共同淨化社會風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爲及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及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弋陽公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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