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將負刑事責任;

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適用更重刑罰;

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將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對襲警行爲的預防、懲治,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一律定爲犯罪;

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多個內容引人關注。

這是繼今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初審後的第二次審議。據悉,草案一審稿公開徵求社會公衆意見期間,共收到65080位公衆提出的137544條意見。其中,大量意見集中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建議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更好保護未成年人。鑑於此,草案二審稿對姦淫幼女、猥褻兒童,以及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同時,對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作出了規定。

此外,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規定,對刑法有關洗錢、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集資詐騙等規定作出修改補充,並對冒名頂替、有關興奮劑違規等方面的犯罪進行了規定。

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經會同有關方面反覆研究,草案二審稿採取了“兩條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審稿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二審稿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爲專門矯治教育。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一律追刑責

針對實踐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爲突出的問題,草案二審稿作了多處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二是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爲犯罪

爲進一步發揮刑法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審稿加大對有關金融犯罪懲治力度。

草案二審稿修改洗錢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爲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爲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

作上述修改以後,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等規定的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錢”也可單獨定罪。爲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審稿針對新情況,補充完善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同時,加大對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並相應修改刑法第兩百條規定。

增加單獨法定刑加強對襲警行爲預防懲治

爲從法律上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爲的預防、懲治,草案二審稿修改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同時,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爲,草案二審稿增加更重的處罰,規定: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爲構成犯罪

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爲此,有意見提出應當專門規定爲犯罪。

草案二審稿採納該意見,在刑法第兩百八十條之一後增加一條,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爲規定爲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此外,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將基因編輯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類或者動物體內,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有意見提出進一步修改犯罪情形,不應包括出於科研目的將基因編輯的動物胚胎植入動物體內的實驗活動。草案二審稿採納了這些意見,作出了相應修改。

鑑於有的部門提出,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爲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破壞體育競賽公平競爭,建議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爲犯罪。草案二審稿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相應規定。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渠洋 季天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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