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代野记》,我历史观碎了一地。

大清朝居然早有婚内强奸的法律,这太不科学了。

那时候不是“正气凛然”,一丝不苟的吗?

女人,男人的男人的,男人是天。只男人有圈里圈外,甚至男人们也没有圈,而女人一旦有了圈外,那是要万人唾骂,浸猪笼的。

不管你是哪一种出圈。

好,现在看来,我错了,我们大家都错了。呜呼大清,大清万岁!

那么大清的婚内强奸是怎么定的呢?

好像是死……

这可就过于严酷了。

我们现在不都还争论着吗?你居然就这么“女权至上”,弄得老朽都不知道哪个朝代最“尊重”女性了。

那么大清有没有实际案例呢?他们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当然有,但好像就《清代野记》里所记的这一例。而其判决,竟像是滑天下之大稽。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潘祖荫任刑部尚书期间(应该是光绪初年),有一天,忽然接到一个案子——有个女的来告丈夫,说他婚内强奸——于是潘祖荫立刻亲自上阵,审了此案。

为什么要亲自审?大概就因为这是大清第一起,这事不大好办。

为什么会是第一起?

这很简单。因为男女之事,另有一名,叫“做坏事”。好好的大家都不方便说,不好好的就更不方便说。

更何况它发生在夫妻之间,是告自家丈夫。

现在的人不都还经常藏着掖着?

这当然不只是性丑恶、性忌讳、性羞耻、夫妻关系合理合法等观念的影响,还因为社会现实如此,滚木礌石,经常不打坏人。

为什么会难办?

因为这事不好调查,不好甄别,不好梳理。

夫妻之间的事,谁知道是怎么回事啊!发生在圈外的事都往往不好取证,而这就更难。

你录音了没有?拍照了没有?录像了没有?有证人没有?你是正常夫妻,为什么会录音录像拍照?你是不是早就想干点什么?你要是有……哦,这事一般不请人围观。

你身上有伤吗?没有凭什么说逼迫强暴?你要是愿意呢?半推半就呢?起先愿意后面又因为什么不愿意,想打击报复呢?哦,你说他是言语胁迫,其他威胁,可他要说没有怎么办?

他说没有,不能光听他的,可你说他有,也不能光听你的。空说无凭,你说这再怎么办?夫妻之间,你总不能说你身上有他的香水味、什么液、DNA,就收拾他吧?

那么这事到底该怎么办呢?潘祖荫有办法。

他把那女人唤来,立刻就一顿吆喝。

说,谁指使你的?你的奸夫是谁?

结果,他最后就审出来了,这女人是跟一男的合谋,想害死丈夫……

大爷!被告的丈夫没事,告人的妻子有事,这什么节奏?这是不是走错剧场了?你是不是已经瞪眼蒙圈,不识数了?

可人家潘祖荫是有道理的。

(潘祖荫故居)

这之前一个案子都没有啊,原因很明白的。为啥就你这么能?

更重要的是,夫妻不到感情破裂,反目成仇,这种事就是真的,她也不告。性事、离婚之事,这在过去是多大的事!你这个女人,为什么就那么大胆、超前?

其实在过去,大家都怕见官,女人要是上法堂,下大狱,那是天大的耻辱,一般不是非上不可,她也宁肯憋屈。

所以潘祖荫就说了一句:“这一定是跟奸夫串通,要用此法害死丈夫。”

(这是不是也说明这罪很大,要死人?一般女人,一般情况,很难下得了这样的决心?)

但是很特别很先锋的女人有没有呢?有。潘祖荫有没有可能想当然,先入为主呢?也可能有。

再说,书中是用了一个“严鞠”的。

“鞠”这个字通“鞫”,意思就是审讯、审查。它经常是这样组词:鞠理(审理)、鞠治(问罪)、鞠按(审问,查证)、鞠治(审问定罪)等等。反正就是通过审讯,查明案件真相的意思,只是多了一个穷究的深度。而这如果再加上“严”,大约就更了不得。

所以潘祖荫可能用刑,也可能没用刑,归根结底一定用了刑——要命丢脸的事,不用刑谁承认啊!大清不用刑那还叫大清吗?“鞠”已经很“穷”了,一般的审查审问,你加个“严”做什么?——于是这事就不大好说了。

可是看潘祖荫为人、履历,他好像又是可靠的。

潘祖荫是大清名臣,最有名的事是救过左宗棠,保举过曾国藩。这首先说明文勤公巨眼识人,也够大胆。

然后——

潘祖荫这个祖荫之名不是轻易来的,他家从爷爷辈就是饱学名臣,他当初都不用考,道光皇帝就赏了他个举人。

但是潘祖荫虽然是跳级生,探花却是自己考的,他仍旧是货真价实的科班出身。

而且他从翰林院起步,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一概走过,都道德好,业务强,就连字,都写得相当气人。

因此他是属于有学问,有正气,懂实务,不迂腐的一类,脑瓜子、办事能力、经验阅历,应该都没问题。

而且从情理上看,那女人的确最有可能像潘祖荫推断的那样。而最后的结果,既然是那女人供出了奸夫,两个人都承认,就是想用这种合法方法弄死合法丈夫,好就剩他们俩一起玩,那么这事就只好这么定了。

而其实,这事是真是假,潘祖荫有无错误,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这事若仔细想想,想到现在,只一个有可能,就很吓人。

郑振铎以前讲中国文学,还讲过一个更奇葩的事件。

他说:记得湖北曾有一个案件。一男一女密议,得一巧法。大雷雨天,奸夫装扮成雷公,从屋脊而下,活活把那女人的丈夫打死。

你看,男男女女,“情到深处”,有什么奇门大法使不出?他们用刀用枪,那是下乘功夫,像潘金莲的用毒,张东升的爬山,那都不算高超,最怕的是有人以“法”为名,以“神”为名,用人人认同的东西,光明正大地收拾你。

所以说,你若是男人,看到这些,能不颤抖吗?

可是咄!打住!这明明是男人女人一起干的事,你为什么只说男人颤抖?没办法啊,因为这说的是婚内强奸罪,而强奸罪从来都是以男人为主体的,你想,这要是婚内强奸随便成立的话,要发生多少“趣事”!

这么说吧,婚内强奸,当然不能说是好的对的可以的。我认为你是我老婆,我们有婚姻契约,你就必须得尽“义务”,满足我;不配合,我就有权胡来。

老娘是你妻子不错,可也是人。大家的人格自由,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身体自由(不是爱谁谁的那种身体自由),都是平等的。

谁没有不想做,不方便做的时候呢?老娘今天身体不好,今天很累,今天烦你,今天不高兴,难道就非给你尽“义务”不成?

如果这成立,那你不尽“义务”,不想尽“义务”,没法尽“义务”的时候,我是不是也可以施暴?什么?打不过?打不过可以用蒙汗药、软筋散,或者先把你腿打断啊!你不是有“义务”的吗?

你看,这是不是很荒唐?所以夫妻之间,不能只讲权力,讲义务,还要讲自愿,讲平等,讲尊重,任何一方讲霸权主义都不行,强迫、胁迫、暴力、伤害更不行。

但是这也不是说婚内强奸一定要成立。它用不着死罪,就是按一般原则定罪也麻烦很大。

不是因为不好取证、判断。什么案子好取证、判断?不好取证、判断就不搞了,这像话吗?这还叫什么法律?

也不是为了什么社会家庭稳定。社会家庭稳定难道要以牺牲女性的权益为基础?爱怎样就怎样,难道就利于安定团结?

而是因为——

夫妻毕竟是夫妻,这里面有约定俗成的观念,夫妻平时有默认。熟门熟道的事,如果不过分,怎么可以像婚外一样处理?

这就是说,如果不管什么情况,只要你进入了,女人一说你违背意愿就要定罪,那男人们岂不冤哉?

尤其是,男人们如果有太出格的行为,你忍受不了,当然可以告,可以追究,但是这权力要是被你滥用了怎么办呢?

大家又不是不知道现在的人有多任性,多不稳定,多容易变心,又多么有手段。录个音录个像,就像拿筷子吃饭一样简单。

于是这事你就尽可以想象了。

啊啊,老娘今天不高兴了啊,好,告你。

啊啊,好小子,你今天居然忘了我生日,居然忘了我妈养我这么大不容易,好,告你。

我们不是经常说大家结婚后,都有一万次想掐死对方的冲动吗?实际上很爱很爱的人,在吵架的时候,在某一时刻,也会恨不得对方死。而这里面更有不少明明爱得死去活来,却一天要喊八万遍离婚的情绪化女生,因此大家现在就有得玩了。

而且,婚内强奸成立,那么正当防卫也成立,防卫过当也说得过去。这要是谁哪天情绪不对,忽然给你来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怎么办呢?

尤其是,谁要是早就不想跟你过了,或者外面有人了,又嫌你不离,故意给你来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怎么办呢?

这估计就更热闹了。

其实人家也用不着“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她就是只让你进去呆几年,就够你受的。男人进去了,你不想破裂也得破裂,你想破裂就更要破裂,你看看这有多么安定团结。

什么?我说的太极端?要人命肯定是极端,但其他情况呢?离婚率出轨率这么高的时代,什么事没发生过!

什么?人家欧美早就实行了,也没弄成这样。好,你如果认为全世界都一样,根本没有国情这回事,那我无话可说。

什么?男人不满意也可以随便离婚?扯去吧,女性主导的婚姻市场,人家不甩你就不错了,除非你很有钱。

花那么多钱娶的媳妇啊,又要重头再来,女人扛得住,男人扛不住。

你不要净说什么爱情,大多数地方,那都是少不了的,普通男子,根本没多少选择自由。

哈哈,打住,我其实是胡说八道闹着玩。因为大部分男人不会那么动物,大部分女人也不会那么坏,法律没那么不严肃,大家也都有道德底线。很多事并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

但我觉得我们还是该感谢我们的法律——它严格来说,并没有婚内强奸。

只除了那种没有婚姻手续,或者人家已经提出离婚,与你分居,或者婚姻已进入诉讼,进入法定解除程序的种类。

总而言之,这就是高院主办刊物,《刑事审判与参考》中说的那样: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当然,它也没放过婚内的不法行为,只是将这类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伤害罪。

这就是说,有人已经太出格了。

那么这样一来,咱们就算国情风俗,情理法理兼顾了,取证、界定虽然也可能存在难度,但毕竟会容易些。而且你既然都能为了自己的需求不是人了,人家告你,法律办你,都没问题。

很好,男人不可胡来,女人不可蛮干,大家大体之上,都可以松口气了。

文 | 九鸦

图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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