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代野記》,我歷史觀碎了一地。

大清朝居然早有婚內強姦的法律,這太不科學了。

那時候不是“正氣凜然”,一絲不苟的嗎?

女人,男人的男人的,男人是天。只男人有圈裏圈外,甚至男人們也沒有圈,而女人一旦有了圈外,那是要萬人唾罵,浸豬籠的。

不管你是哪一種出圈。

好,現在看來,我錯了,我們大家都錯了。嗚呼大清,大清萬歲!

那麼大清的婚內強姦是怎麼定的呢?

好像是死……

這可就過於嚴酷了。

我們現在不都還爭論着嗎?你居然就這麼“女權至上”,弄得老朽都不知道哪個朝代最“尊重”女性了。

那麼大清有沒有實際案例呢?他們到底會如何判決呢?

當然有,但好像就《清代野記》裏所記的這一例。而其判決,竟像是滑天下之大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潘祖蔭任刑部尚書期間(應該是光緒初年),有一天,忽然接到一個案子——有個女的來告丈夫,說他婚內強姦——於是潘祖蔭立刻親自上陣,審了此案。

爲什麼要親自審?大概就因爲這是大清第一起,這事不大好辦。

爲什麼會是第一起?

這很簡單。因爲男女之事,另有一名,叫“做壞事”。好好的大家都不方便說,不好好的就更不方便說。

更何況它發生在夫妻之間,是告自家丈夫。

現在的人不都還經常藏着掖着?

這當然不只是性醜惡、性忌諱、性羞恥、夫妻關係合理合法等觀念的影響,還因爲社會現實如此,滾木礌石,經常不打壞人。

爲什麼會難辦?

因爲這事不好調查,不好甄別,不好梳理。

夫妻之間的事,誰知道是怎麼回事啊!發生在圈外的事都往往不好取證,而這就更難。

你錄音了沒有?拍照了沒有?錄像了沒有?有證人沒有?你是正常夫妻,爲什麼會錄音錄像拍照?你是不是早就想幹點什麼?你要是有……哦,這事一般不請人圍觀。

你身上有傷嗎?沒有憑什麼說逼迫強暴?你要是願意呢?半推半就呢?起先願意後面又因爲什麼不願意,想打擊報復呢?哦,你說他是言語脅迫,其他威脅,可他要說沒有怎麼辦?

他說沒有,不能光聽他的,可你說他有,也不能光聽你的。空說無憑,你說這再怎麼辦?夫妻之間,你總不能說你身上有他的香水味、什麼液、DNA,就收拾他吧?

那麼這事到底該怎麼辦呢?潘祖蔭有辦法。

他把那女人喚來,立刻就一頓吆喝。

說,誰指使你的?你的姦夫是誰?

結果,他最後就審出來了,這女人是跟一男的合謀,想害死丈夫……

大爺!被告的丈夫沒事,告人的妻子有事,這什麼節奏?這是不是走錯劇場了?你是不是已經瞪眼蒙圈,不識數了?

可人家潘祖蔭是有道理的。

(潘祖蔭故居)

這之前一個案子都沒有啊,原因很明白的。爲啥就你這麼能?

更重要的是,夫妻不到感情破裂,反目成仇,這種事就是真的,她也不告。性事、離婚之事,這在過去是多大的事!你這個女人,爲什麼就那麼大膽、超前?

其實在過去,大家都怕見官,女人要是上法堂,下大獄,那是天大的恥辱,一般不是非上不可,她也寧肯憋屈。

所以潘祖蔭就說了一句:“這一定是跟姦夫串通,要用此法害死丈夫。”

(這是不是也說明這罪很大,要死人?一般女人,一般情況,很難下得了這樣的決心?)

但是很特別很先鋒的女人有沒有呢?有。潘祖蔭有沒有可能想當然,先入爲主呢?也可能有。

再說,書中是用了一個“嚴鞠”的。

“鞠”這個字通“鞫”,意思就是審訊、審查。它經常是這樣組詞:鞠理(審理)、鞠治(問罪)、鞠按(審問,查證)、鞠治(審問定罪)等等。反正就是通過審訊,查明案件真相的意思,只是多了一個窮究的深度。而這如果再加上“嚴”,大約就更了不得。

所以潘祖蔭可能用刑,也可能沒用刑,歸根結底一定用了刑——要命丟臉的事,不用刑誰承認啊!大清不用刑那還叫大清嗎?“鞠”已經很“窮”了,一般的審查審問,你加個“嚴”做什麼?——於是這事就不大好說了。

可是看潘祖蔭爲人、履歷,他好像又是可靠的。

潘祖蔭是大清名臣,最有名的事是救過左宗棠,保舉過曾國藩。這首先說明文勤公巨眼識人,也夠大膽。

然後——

潘祖蔭這個祖蔭之名不是輕易來的,他家從爺爺輩就是飽學名臣,他當初都不用考,道光皇帝就賞了他個舉人。

但是潘祖蔭雖然是跳級生,探花卻是自己考的,他仍舊是貨真價實的科班出身。

而且他從翰林院起步,竟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一概走過,都道德好,業務強,就連字,都寫得相當氣人。

因此他是屬於有學問,有正氣,懂實務,不迂腐的一類,腦瓜子、辦事能力、經驗閱歷,應該都沒問題。

而且從情理上看,那女人的確最有可能像潘祖蔭推斷的那樣。而最後的結果,既然是那女人供出了姦夫,兩個人都承認,就是想用這種合法方法弄死合法丈夫,好就剩他們倆一起玩,那麼這事就只好這麼定了。

而其實,這事是真是假,潘祖蔭有無錯誤,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這事若仔細想想,想到現在,只一個有可能,就很嚇人。

鄭振鐸以前講中國文學,還講過一個更奇葩的事件。

他說:記得湖北曾有一個案件。一男一女密議,得一巧法。大雷雨天,姦夫裝扮成雷公,從屋脊而下,活活把那女人的丈夫打死。

你看,男男女女,“情到深處”,有什麼奇門大法使不出?他們用刀用槍,那是下乘功夫,像潘金蓮的用毒,張東昇的爬山,那都不算高超,最怕的是有人以“法”爲名,以“神”爲名,用人人認同的東西,光明正大地收拾你。

所以說,你若是男人,看到這些,能不顫抖嗎?

可是咄!打住!這明明是男人女人一起幹的事,你爲什麼只說男人顫抖?沒辦法啊,因爲這說的是婚內強姦罪,而強姦罪從來都是以男人爲主體的,你想,這要是婚內強姦隨便成立的話,要發生多少“趣事”!

這麼說吧,婚內強姦,當然不能說是好的對的可以的。我認爲你是我老婆,我們有婚姻契約,你就必須得盡“義務”,滿足我;不配合,我就有權胡來。

老孃是你妻子不錯,可也是人。大家的人格自由,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身體自由(不是愛誰誰的那種身體自由),都是平等的。

誰沒有不想做,不方便做的時候呢?老孃今天身體不好,今天很累,今天煩你,今天不高興,難道就非給你盡“義務”不成?

如果這成立,那你不盡“義務”,不想盡“義務”,沒法盡“義務”的時候,我是不是也可以施暴?什麼?打不過?打不過可以用蒙汗藥、軟筋散,或者先把你腿打斷啊!你不是有“義務”的嗎?

你看,這是不是很荒唐?所以夫妻之間,不能只講權力,講義務,還要講自願,講平等,講尊重,任何一方講霸權主義都不行,強迫、脅迫、暴力、傷害更不行。

但是這也不是說婚內強姦一定要成立。它用不着死罪,就是按一般原則定罪也麻煩很大。

不是因爲不好取證、判斷。什麼案子好取證、判斷?不好取證、判斷就不搞了,這像話嗎?這還叫什麼法律?

也不是爲了什麼社會家庭穩定。社會家庭穩定難道要以犧牲女性的權益爲基礎?愛怎樣就怎樣,難道就利於安定團結?

而是因爲——

夫妻畢竟是夫妻,這裏面有約定俗成的觀念,夫妻平時有默認。熟門熟道的事,如果不過分,怎麼可以像婚外一樣處理?

這就是說,如果不管什麼情況,只要你進入了,女人一說你違背意願就要定罪,那男人們豈不冤哉?

尤其是,男人們如果有太出格的行爲,你忍受不了,當然可以告,可以追究,但是這權力要是被你濫用了怎麼辦呢?

大家又不是不知道現在的人有多任性,多不穩定,多容易變心,又多麼有手段。錄個音錄個像,就像拿筷子喫飯一樣簡單。

於是這事你就儘可以想象了。

啊啊,老孃今天不高興了啊,好,告你。

啊啊,好小子,你今天居然忘了我生日,居然忘了我媽養我這麼大不容易,好,告你。

我們不是經常說大家結婚後,都有一萬次想掐死對方的衝動嗎?實際上很愛很愛的人,在吵架的時候,在某一時刻,也會恨不得對方死。而這裏面更有不少明明愛得死去活來,卻一天要喊八萬遍離婚的情緒化女生,因此大家現在就有得玩了。

而且,婚內強姦成立,那麼正當防衛也成立,防衛過當也說得過去。這要是誰哪天情緒不對,忽然給你來個“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怎麼辦呢?

尤其是,誰要是早就不想跟你過了,或者外面有人了,又嫌你不離,故意給你來個“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怎麼辦呢?

這估計就更熱鬧了。

其實人家也用不着“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她就是隻讓你進去呆幾年,就夠你受的。男人進去了,你不想破裂也得破裂,你想破裂就更要破裂,你看看這有多麼安定團結。

什麼?我說的太極端?要人命肯定是極端,但其他情況呢?離婚率出軌率這麼高的時代,什麼事沒發生過!

什麼?人家歐美早就實行了,也沒弄成這樣。好,你如果認爲全世界都一樣,根本沒有國情這回事,那我無話可說。

什麼?男人不滿意也可以隨便離婚?扯去吧,女性主導的婚姻市場,人家不甩你就不錯了,除非你很有錢。

花那麼多錢娶的媳婦啊,又要重頭再來,女人扛得住,男人扛不住。

你不要淨說什麼愛情,大多數地方,那都是少不了的,普通男子,根本沒多少選擇自由。

哈哈,打住,我其實是胡說八道鬧着玩。因爲大部分男人不會那麼動物,大部分女人也不會那麼壞,法律沒那麼不嚴肅,大家也都有道德底線。很多事並不是看起來那麼簡單。

但我覺得我們還是該感謝我們的法律——它嚴格來說,並沒有婚內強姦。

只除了那種沒有婚姻手續,或者人家已經提出離婚,與你分居,或者婚姻已進入訴訟,進入法定解除程序的種類。

總而言之,這就是高院主辦刊物,《刑事審判與參考》中說的那樣:

“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爲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爲強姦罪的主體。”

當然,它也沒放過婚內的不法行爲,只是將這類行爲定性爲家庭暴力、傷害罪。

這就是說,有人已經太出格了。

那麼這樣一來,咱們就算國情風俗,情理法理兼顧了,取證、界定雖然也可能存在難度,但畢竟會容易些。而且你既然都能爲了自己的需求不是人了,人家告你,法律辦你,都沒問題。

很好,男人不可胡來,女人不可蠻幹,大家大體之上,都可以鬆口氣了。

文 | 九鴉

圖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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