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炽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列示了公司6种涉嫌虚开发票的异常行为及处理决定。

案情简介:

公司在具备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上游企业异常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6月期间为佛山市粤燃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共虚开60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5758098.10元,税额共978876.65元,价税合计6736974.75元。

违法事实表现为:

1、发票异常。公司在2017年2月~4月期间从深圳、福建、广州共4户企业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且上述4户企业均是非正常企业。另外,公司集中在2017年2月~6月期间短期内对外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6月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申报纳税,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此外其他月份均没有开具发票,具有短期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

2、企业资金流异常。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主要表现为:在开户初期现金存入500元,且有多次小额交易记录;公司没有支付上游企业货款,对下游企业均有开具发票但只有部分收款记录,收取下游企业货款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同一人私人账户。

3、进销比对部分异常。公司进项发票货物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3831381.12元,而销项发票货物是服务器、纸箱、注册码、石子、汽车用品、软件、集成电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5758098.10元,部分进销不匹配。

4、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成立,没有申报登记仓储仓所和其他住所,银行账户没有水电、工资、租金、社保支出,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公司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于2017年9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2017年第七批增值税中风险企业,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和税务资料,规避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和仓储发票,销售额却在短期增大,经查询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显示公司名下无人员参保明细。

5、上下游企业异常。公司的4户上游企业均为非正常企业,部分下游企业为非正常企业。

6、申报异常。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2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虚列820.00元应纳税额减征额,冲减当月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2017年5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资料“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虚列进项税额156051.28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6119.66元,未申报纳税。

结论:

综上所述的异常情况,表明公司是一家空壳企业,公司不具备实际经营能力,开具的60份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 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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