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熾旭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出具的處理決定書,列示了公司6種涉嫌虛開發票的異常行爲及處理決定。

案情簡介:

公司在具備發票異常、資金流異常、企業註冊經營情況異常、上游企業異常的情況下,於2017年2月~6月期間爲佛山市粵燃金屬貿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共虛開60份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5758098.10元,稅額共978876.65元,價稅合計6736974.75元。

違法事實表現爲:

1、發票異常。公司在2017年2月~4月期間從深圳、福建、廣州共4戶企業取得3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多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證實爲虛開發票,且上述4戶企業均是非正常企業。另外,公司集中在2017年2月~6月期間短期內對外開具6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6月開具的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申報納稅,已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爲失控發票,此外其他月份均沒有開具發票,具有短期內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點。

2、企業資金流異常。公司向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戶主要表現爲:在開戶初期現金存入500元,且有多次小額交易記錄;公司沒有支付上游企業貨款,對下游企業均有開具發票但只有部分收款記錄,收取下游企業貨款基本是同一天轉移到同一人私人賬戶。

3、進銷比對部分異常。公司進項發票貨物是銅棒、廢銅、鋁合金錠、鋁錠,金額共3831381.12元,而銷項發票貨物是服務器、紙箱、註冊碼、石子、汽車用品、軟件、集成電路、銅棒、廢銅、鋁合金錠、鋁錠,金額共5758098.10元,部分進銷不匹配。

4、企業註冊經營情況異常。公司於2016年12月7日成立,沒有申報登記倉儲倉所和其他住所,銀行賬戶沒有水電、工資、租金、社保支出,無法與法定代表人取得聯繫,無法直接送達稅務文書。公司從稅款所屬期2017年6月起不再進行納稅申報,於2017年9月被認定爲非正常戶,屬於2017年第七批增值稅中風險企業,經營期間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會計賬簿、經營資料和稅務資料,規避稅務檢查。檢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公司取得水電費發票和倉儲發票,銷售額卻在短期增大,經查詢社保費徵收管理系統,顯示公司名下無人員參保明細。

5、上下游企業異常。公司的4戶上游企業均爲非正常企業,部分下游企業爲非正常企業。

6、申報異常。公司於稅款所屬期2017年2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3欄虛列820.00元應納稅額減徵額,衝減當月應納稅額;稅款所屬期2017年5月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資料“其他扣稅憑證-其他”欄次虛列進項稅額156051.28元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稅款所屬期2017年6月開具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996119.66元,未申報納稅。

結論:

綜上所述的異常情況,表明公司是一家空殼企業,公司不具備實際經營能力,開具的60份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行爲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爲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法條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

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 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爲:

(一)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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