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解決階段性貧困家庭城鎮化,落戶縣城是可行途徑

2019年,中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60%,鄉村常住人口還有55162萬。

如果進一步推進城鎮化,向常住人口城鎮化率70%的目標前進,很快就會遇到一個難題:如何讓每月人均收入不過1000元的鄉村人口全家進城落戶,並在城鎮過上能說得過去的生活?

鄉村貧困人口城鎮化的兩難之局

相對於城鎮化所需的收支水平,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羣體,可以被視爲貧困羣體。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外出農民工人均月生活消費支出爲1012元,比上年上漲7.2%;其中,直轄市與省會、地級市、縣級及以下小城鎮的上述支出分別爲1106元、1043元與892元,分別比上年上漲8.4%、7.7%與4.5%。上述支出上漲率遠高於同年中國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5%的上漲率。

“人均月收入1000元”是2019年的數值。2015~2019年期間,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了9.0%;同期,外出農民工的月人均收入從3359元增加到4427元,上漲了31.8%;筆者將這兩個上漲率分別作爲外出農民工生活消費支出上漲的下限與上限。按下限計算,2019年,外出農民工人均月生活消費支出爲1103元;按照上限計算,則爲1334元;平均在1200元左右。換句話說,就算不考慮租房對其他日常消費的負面影響(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中,居住佔比不到25%;農民工的人均消費支出中,居住佔比超過45%),鄉村貧困家庭進城後,至多能勉強負擔日常消費,買房就別想了。

既然月人均收入1000元的鄉村家庭進不起城,那能不能讓他們先別進城、留在家鄉呢?也不行。

目前看到的按城鄉分別計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五等份分組最新數據是2018年的。根據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的說明,中國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元的6億人口,來自全國收入五等份分組中的低收入組和中間偏下收入組。2018年,全國收入五等份分組中,中間偏下收入組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4361元;鄉村居民相應收入分組中,中間收入組與中間偏上收入組的相應收入分別爲12530元與18052元。這意味着鄉村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組中,貧困羣體包括低收入組、中間偏下收入組與中間收入組的全部,以及中間偏上收入組的一部分。2019年,中國鄉村常住人口數量爲55162萬。筆者據此估計,鄉村貧困羣體人口數量不少於3.5億。北師大學者根據抽樣調查數據,認爲2019年中國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90元以下的6億人口中,75.6%即4.54億來自鄉村。

鄉村5.5億人口中,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貧困羣體就佔了3.5億~4.5億。剩下的1億~2億人口中,還包括多種因素下不願進城的家庭,如務農但收入相對高的家庭(如種菜種水果、養龍蝦養螃蟹),必須工作在鄉村的家庭(如農家樂經營者),已經在某地鄉村紮根的產業集羣的長期從業者(如淘寶村),等等。可見,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超過60%的前提下,不解決鄉村人均月收入1000元羣體的城鎮化問題,中國的城鎮化率就難以進一步提高。

要解開上述兩難之局,就得對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鄉村人口做進一步的細分,把階段性貧困家庭與其他貧困家庭區分開來。

階段性貧困家庭的特點

一個家庭中的勞動力,既要掙錢養家,又要照看家庭中的老幼病殘。

千里迢迢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無法兼顧家務,因而農民工家庭不得不留下一部分勞動力,擔負起照看老幼病殘的責任。

不同階段的家庭,照看需求不一樣。比如說,只包括父母與子女的小家庭會相繼經歷已婚暫無子女、有未成年子女、有未婚成年子女三個階段。如果不考慮照看其他老病殘(如祖輩),那麼,照看成爲剛性需求以致農民工不得不返鄉的,是已婚有未成年子女的階段。

因而就存在這樣的可能,某些人均月收入遠高於1000元的家庭,在家庭生命週期的某個階段(具體來說是子女未成年階段),人均月收入會驟降到1000元左右。

舉例計算如下。例中的農民工家庭爲四口之家,夫妻加上兩個子女,沒有需要照看的老病殘。假設子女年齡已超過16週歲,家庭不需要留人在鄉村照看;就算子女不工作,只有父母在外務工,一年工作10個月;按照2019年的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4427元計算,全家來自務工的年收入爲88540元,相應的人均月收入爲1845元。如果子女未成年,需要父母一方留在務農收入有限、非農就業崗位稀缺的家鄉照看,則來自務工的人均月收入驟降爲922元,因而在子女成年前,這樣的家庭成爲階段性的貧困家庭。

階段性貧困家庭的特點是:

第一,與其他鄉村貧困羣體相比,階段性貧困家庭的經濟條件要好一些,因爲他們只是在家庭生命週期的某個階段會陷入貧困;但與貧困羣體以外的鄉村羣體相比,階段性貧困家庭的經濟條件又差一些,畢竟在家庭生命週期的某個階段,他們會陷入貧困。

第二,階段性貧困家庭有勞動力,也願意勞動。但爲了照看家人,這些家庭中一部分勞動力不得不放棄某些工作掙錢(如外出務工)的機會,因而在一段時間內,這些家庭會陷入貧困。

要讓這類家庭城鎮化,城鎮就得爲這類家庭提供能兼顧工作與照看家屬的條件,如平價幼兒園(甚至託兒所),以及不影響照看孩子的上下班時間或靈活工作崗位。

第三,15年前,農民工外出找工作比較容易的20-35歲年齡段,恰恰也就是其子女未成年的年齡段。因而相當一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得不把孩子交給閒在家裏的爺爺奶奶,自己外出務工。如今,越來越多的鄉村中老年勞動力能夠在非農產業找到工作,加上對子女教育的重視,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家庭也就寧可忍受階段性的收入下降,把父母一方留在家鄉照看未成年子女。換句話說,非農就業年限的延長未必意味着農民工家庭階段性貧困的減少。

落戶縣城是解決階段性貧困家庭城鎮化的可行途徑

筆者認爲,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落戶縣城是解決階段性貧困家庭城鎮化的可行途徑。

先看房價。

城鄉生活開支中,相差最大的是房價,買不起房是影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主要因素。2016年初,根據當時促進農民工進城購房的“眉山經驗”中的數據,筆者曾算過賬:100平米的住房,優惠後3500元的單價與4.6萬元的首付,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分20年歸還的公積金房貸,農民工家庭每月需還1724.28元。現在的房價普遍高於4年前,比如上漲到5000元左右。但如果農民工購房面積更小些(例如60平米),分20年歸還的房貸可以控制在2000元左右。

衆所周知,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包括位於大城市圈的縣城)的房價遠高於5000元。就房價而論,階段性貧困家庭農民工目前勉強進得起的,也只能是內地縣城。

再看就業。

一般認爲,與內地縣城相比,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的農民工就業機會多、收入水平高。在筆者看來,上述說法雖是事實,但有前提,就是農民工必須拼命掙錢。階段性貧困家庭中,不用照看家人的勞動力多半已進城務工,已經被算在城鎮常住人口中,留在家鄉勞動力以照看家人爲第一要務。如果這些留鄉勞動力帶着孩子進入大城市,年輕時,他們拼得動,但爲了兼顧照看未成年子女,他們不能也不願加班加點拼命掙錢;孩子成年後,家務負擔大大減輕,他們倒是願意多幹活、多掙錢,但已人到中年,工作效率下降,能招到青年農民工的用工方又看不上。換句話說,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的用工需求與這些勞動力對就業崗位的要求有差距,在那裏他們未必能得到高收入。

相比之下,大城市圈以外的內地縣城,往往經濟不發達,因而就業機會少、收入水平低。但第一,在縣城落戶,農民工除了在縣城、還可以選擇在縣城周邊通勤距離內(如騎摩托車半小時可到達)的鄉鎮工作。2019年,全國農民工中,工作在家鄉所在鄉鎮的本地農民工佔40%。第二,內地非農就業崗位中,相當一部分可以兼顧農民工照看家人的需要,媒體對此多有報道。第三,2019年同年,全國外出農民工中,年齡在40歲及以下的佔2/3(67.8%),本地農民工中,年齡在40歲以上的佔2/3(66.1%),這意味着本地鄉鎮爲中年農民工提供了更大比例的就業機會。縣城確實解決不了全體農民工的就業,但它卻能解決幾千萬在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找不到工作的鄉村勞動力——包括照看未成年子女的鄉村勞動力——的就業。與沿海相比,內地農民工工資要低得多,但每月增加的一二千元收入,在相當程度上可以減少進縣城購房給農民工家庭帶來的經濟壓力。

對階段性貧困家庭來說,落戶縣城更有可行性。

縣城增加公共服務,錢從哪裏來?

階段性貧困家庭的經濟條件比其他貧困家庭強一些,但他們一輩子的收入畢竟有限。與進城相比,留鄉的生活成本(特別是住房成本)要低得多。他們是否進縣城落戶,取決於:第一,縣城能否爲其家庭提供優於鄉村的公共服務,特別是能否爲其子女提供優於鄉村的教育,從而爲農民工子女向上流動創造條件;第二,縣城能否提供能分擔農民工照看家人壓力的設施(如平價託兒所、幼兒園),使農民工在照看家人的同時也能工作掙錢,從而減輕城鄉生活支出差距給進城落戶造成的壓力。

增建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等,都需要大量投入。問題是:“錢從哪裏來”?

在筆者看來,階段性貧困家庭自己與當地政府都掏不出多少錢;縣城新增公共服務的投入,主要得靠轉移支付。理由如下。

鄉村勞動力從低生產率的農業向高生產率的非農產業轉移,會帶來GDP、稅收與個人收入的增加,但這種增加的地域分佈是不平衡的。論經濟效率、論農民工創造的GDP、稅收與個人收入,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確實遠強於內地。但社會各界公認,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所接納的,主要是特定年齡段的農民工,即那些相對年輕、也不需照看家人,勞動生產率較高、能夠爲所工作的企業與城市創造財富的農民工;而那些年齡較大的或需要花大量時間照看家人的農民工,多數只能回到內地家鄉。

從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的角度看,這種對農民工的選擇是正常的優勝劣汰。但是第一,作爲培養下一代勞動者必不可少的“生產過程”,勞動者達到勞動年齡前所經歷的至少10多年的未成年、被撫養階段,是不可能省略掉的;因而沿海地區與一二線大城市農民工的高效率,是以鄉村因照看家人而低效率(甚至0效率)的“劣汰”勞動力的存在爲前提的。第二,被“劣汰”了的農民工仍然在中國工作與生活。30年前,鄉村勞動力的就業,當地政府可管可不管;但現在,作爲戶籍所在地,當地政府非管不可。內地政府招商引資而來的企業,相當一部分就是爲了解決這些本地“劣汰”勞動力的就業。內地工資水平遠低於沿海(有的農民工一天只能掙五、六十塊錢),但照看家人或年齡因素使得這類勞動力的勞動生產率也低於沿海。低工資的優勢被低效率抵消,因而就業導向型企業的引進不會給內地政府增加多少稅費收入。

除了照看未成年子女的因素外,階段性貧困家庭收入低,還與“民工潮”的後遺症有關。農民工家庭生活在鄉村,家庭用房建在鄉村。由於城鄉生活差別巨大,農民工的生活支出底線(從而收入底線)要比城鎮戶籍員工低得多。用農民工取代城鎮戶籍員工,城鎮用工方纔可能在勞動者能忍受的前提下,把用工成本降下來。農民工“家屬留鄉村”與城鎮用工(農民工)的低成本是密切相關的。如果既希望更多農民工全家生活在家庭支出遠高於鄉村的城鎮,而又不希望農民工工資上漲影響城鎮用工方“降成本”,鄉村階段性貧困家庭進城所增加的公共服務支出,也就只能通過轉移支付來解決了。

筆者承認,讓階段性貧困家庭在家鄉縣城城鎮化,對這些家庭來說,並非最理想的方案,因爲它並沒有解決家庭兩地分居、農民工外出務工就顧不了家、只能候鳥式流動等問題。按理說,農民工家庭的落戶地應該就是他們所工作的城市;用有關文件的話來說,是農民工能夠“合法穩定就業”(有些城市有就業年限限制,但年限爲5年)的城市。但只要照看未成年子女的農民工——以及大多數40歲以上農民工——在城市找不到工作,因而農民工只能階段性地在城市就業(雖然這個階段可能超過5年);只要自家收入加上政府轉移支付不足以維持農民工全家在所工作城市一輩子正常生活;階段性貧困家庭在家鄉縣城城鎮化,就是目前這些家庭不得已的可行性選擇。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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