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驾车,定罪入刑”已三令五申,明文禁止,但偏偏有些人就是屡禁不止,仍酒后、醉酒后驾车,甚者还酿成了交通事故。近日,临湘一李姓男子因贪杯醉驾而自酿苦果。

10月15日19时许,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桃林中队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辖区内G353国道35km路段(京港澳高速桃林出口处)发生一起两小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警后,该中队立即出动,当班民(辅)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发现驾驶湘FKH***司机李某林(男,现年54岁,临湘市桃林镇塘下村村民)脸色红润,酒气袭人。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结果显示为104mg/100mL。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民警又将其带到临湘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化验,鉴定结果为111.76mg/100mL。李某林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临湘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李某林如实交代了自己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过程:当日18时许,自己与几个邻居在桃林镇街上1号宵夜店聚餐。席间,自己兴致高昂,喝了一杯牛栏山白酒和一瓶啤酒。酒足饭饱正待离席时,接到两天前出院在横铺其姨姐家休养的妻子电话,要其送衣服到姨姐处。于是,自己在桃林街上买了衣服后,乘着酒性,便驾车上路前往。因酒醉后驾车,操作不当,行驶不到1公里便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目前,李某林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交通事故中,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全额经济损失。

作者:陆三星、刘水兵

来源:平安临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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